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
原 告 立言翻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士傑
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
律師
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
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
複 代理人 朱芷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
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具再開辯論
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9 日上
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107 年11月27日所提之「民事
陳報
狀」及被證31、「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」
暨聲請調查之證據
;原告於同年12月5 日提出之「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」
,倘有任何補充陳述或意見,請於同月26日前具狀提出。
兩
造如有其他事證,亦請於同日前
具狀陳明,並請注意民事訴
訟法第196 條、第276 條、第447 條關於促進訴訟
失權效之
規定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
法 官 徐淑芬
法 官 劉庭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涵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