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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  告 立言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傑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 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 代理人 朱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9 日上 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三、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107 年11月27日所提之「民事陳報 狀」及被證31、「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」暨聲請調查之證據 ;原告於同年12月5 日提出之「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」 ,倘有任何補充陳述或意見,請於同月26日前具狀提出。兩 造如有其他事證,亦請於同日前具狀陳明,並請注意民事訴 訟法第196 條、第276 條、第447 條關於促進訴訟失權效之 規定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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