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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445號 上 訴 人 陳憲昭       陳游美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參拾陸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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