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39號
原 告 力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滄基
被 告 翁慶鈞即翁慶鈞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七
年一月十八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
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八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
得
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
第十五條約定雙方如執行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同意由臺北地
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卷第十四頁),依
首揭法條規
定,本院自有
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
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,
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
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乙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部分
(一)
訴之聲明:
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二百六十八萬二千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(二)原告起訴主張:
1原告為依臺北市政府修訂之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
○○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○○○區○○○○段:可
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)
細部計畫案」辦理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
地號等保護區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許可,
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與被告訂立規劃設計服務委
託合約,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辦理位在前開土地溫泉產業
特定專用區B區之「楓林山莊」設計營造工程,工作項目
分四階段詳如附表一所示,服務費用為三百一十六萬元,
於簽約時支付四十三萬元,第一階段成果交付並進行第二
階段時支付九十一萬元,第二階段成果交付並進行第三階
段時支付一百五十二萬元,第三階段成果交付並進行第四
階段時,支付三十萬元;原告於簽約時交付四十三萬元,
嗣因被告表示完成第一階段、開始進行第二階段而再交付
九十一萬二千元
報酬。
詎原告收受臺北市政府一0五年九
月八日府都設字第一0五三七三一七000號函後,始知
悉被告並未依臺北市政府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函文補正基
地開發計畫、圖說、資料及說明等,被告並已將原設在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號五樓之事務所遷離、無法聯
繫,而依臺北市政府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地
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○○○區○○○○段:可申請變
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)細部計
畫案」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,至遲須於一0六年三月
二十八日以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,經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
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,被告顯已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工作,
原告為免遲誤申請
期間,遂依
民法第五百零二條、第五百
零三條規定於一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北投石牌郵局第一
七二號
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,另於
同年十二月九日與訴外人王介哲建築師訂立委託設計契約
書,約定由原告委託王介哲規劃設計在坐落臺北市○○區
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
新建地上三層、地下一層房屋一棟,工作項目詳如附表二
所示,報酬共四百五十萬元;而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
合約如附表一所列工作項目,對應原告與王介哲建築師間
委託設計契約書如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結果詳如附表三所
示。爰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
報酬一百三十四萬二千元,並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,
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另訂新約所需增加支付之報酬一百三
十四萬元,合計二百六十八萬二千元,及支付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。
二、被告部分
被告經合法傳喚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書、收據
、臺北市政府府都設字第一0五三七三一七000號函、「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
○○○區○○○○段: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
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)細部計畫案」-開發許可審查原則、
北投石牌郵局第一七二號存證信函
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委
託設計契約書為證(見卷第十一至五一、六七頁),
核屬相
符,被告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
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,
視同
自認,原告之主張應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按稱
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
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;因可歸責於
承攬人之事
由,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,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
完成者,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
害;前項情形,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
素者,定作人得
解除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
害;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遲延工作,顯可預見其不能
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,
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,並請求損害賠償,
民法第四百九十條、第五百零二條、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
。而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
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
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依左列之規定:㈠由他方所受領之
給付物,應返還之;㈡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
時起之利息償還之,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、二款亦有明
定。
(一)本件兩造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訂立規劃設計服務委託
合約,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辦理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
○○段○○○地號等保護區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
B區之「楓林山莊」設計營造工程,被告之工作項目分四
階段詳如附表一所示,其中第一階段作業時間為一個月,
第二、三階段作業時間各為三個月,服務費用為三百一十
六萬元,於簽約時支付四十三萬元,第一階段成果交付並
進行第二階段時支付九十一萬元,原告除於一0四年十一
月二十日支付簽約款四十三萬元外,並於一0五年一月四
日支付第二期款九十一萬二千元,共已支付一百三十四萬
二千元報酬,前已述及,且有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
約書附件服務範圍表、收據
可佐(見卷第十五、十八、十
九頁),是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不唯係以辦理坐
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地號等保護區變更溫
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興建「楓林山莊」為主要目的,且被
告至遲自一0五年一月四日起已開始進行第二階段之工作
項目,該階段工作期限至同年四月四日止。
(二)而臺北市政府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地號等保
護區為溫泉產業特○○○區○○○○段:可申請變更溫泉
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)細部計畫案」
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總則第五點規定:「本計畫於一0三
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告實施後,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,
應依本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內相關規範於三年內(一
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)提出開發
許可申請,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,未
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建造執照申請並獲核准者,由市府依
相關
法令予以強制取締,並不得再提出申請供營業使用‧
‧‧」(見卷第二四頁),
易言之,如不能於一0六年三
月二十八日以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,且經都市設計審議核
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獲核准,即無從繼續辦理坐落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地號等保護區變更溫泉產
業特定專用區事項,而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係以
辦理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地號等保護區
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興建「楓林山莊」為目的,已
如前述,是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所定工作項目,
係以「於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提出開發許可申請,都市
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並獲核准」為契約之
要素,
堪以認定。
(三)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以辦理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○○段○○○地號等保護區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
並興建「楓林山莊」為目的,並以「於一0六年三月二十
八日提出開發許可申請,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
建造執照並獲核准」為契約之要素,而
迄至一0五年九月
八日,被告仍未依臺北市政府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函文補
正內含①基地開發計畫、交通系統與停車空間改善計畫、
溫泉使用計畫、自來水接管計畫、污廢水及垃圾處理計畫
、②劃定限制開發與可開發範圍之河川區、地質敏感區域
套繪圖說、③地質調查資料、④標註基地位置、計畫範圍
、文化資產、受保護樹木、公共設施、陽明山國家公園、
邊界及公車站牌之基地位置及半徑五百公尺範圍之周邊環
境說明、⑤土地權屬、地籍圖與建物套繪圖、⑥標註人行
動線、鄰地車道出入口位置之基地周邊及交通動線系統、
⑦標附基地位置、坡度分析、規劃範圍水文調查之初步水
保計畫、⑧底圖以歷史圖資展示系統之航測影像為主之基
地位置及週邊環境說明圖、⑨以歷史圖資展示系統之地形
圖為主、至少五百公尺範圍並標註高程、現有植栽、道路
寬度、人行道、公有設施及週邊環境等資訊之大範圍現況
測量圖之報告書、光碟,此觀卷附臺北市政府府都設字第
一0五三七三一七000號函說明欄所示即明(見卷第二
十、二一頁),
斯時不唯已逾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
約之第二階段工作之期限(一0五年四月四日)達五個月
之久,且距為契約要素之「於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提出
開發許可申請,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
並獲核准」僅餘約六個月,被告並已將原設在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○段○○號五樓之事務所遷離、無法聯繫,前業
提及,顯可預見被告不能於限期內完成,原告於一0五年
十一月十六日依首揭規定以北投石牌郵局第一七二號存證
信函對被告為解除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,該存證
信函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被告,於法
自無不合,兩造間規
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業經原告解除,已足認定。
(四)又原告為繼續辦理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○○
地號等保護區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興建「楓林山莊
」,另於同年十二月九日與訴外人王介哲建築師訂立委託
設計契約書,約定由原告委託王介哲規劃設計在坐落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第四六、四七之一、五十、五一地
號土地上新建地上三層、地下一層房屋一棟,工作項目詳
如附表二所示,報酬共四百五十萬元,且兩造間規劃設計
服務委託合約如附表一所列工作項目,對應原告與王介哲
建築師間委託設計契約書如附表二所示工作項目結果詳如
附表三所示,前業載明,且有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書附
件服務範圍表、委託設計契約書
可考(見卷第十五、四二
至五一頁),經細究附表三比對結果,原告與王介哲建築
師間委託設計契約書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項目,關於由建
築師計收報酬部分之工作,除含括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
託合約如附表一所列所有工作項目外,尚新增兩造間規劃
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所無之工作項目,即附表二項次四1「
現有建築物合法化評估作業」、報酬十五萬元之「現有房
屋之測繪(建築、結構與基地)」,及附表二項次六4、
報酬四十五萬元之「綠建築候選證書之審查作業」,則原
告另委託王介哲建築師進行附表一所示兩造間規劃設計服
務委託合約
所載工作項目,增加之報酬數額為七十四萬元
(計算式:「原告與王介哲建築師間委託設計契約書建築
師報酬數額」四百五十萬元,減去「新增工作項目建築師
報酬數額」十五萬元及四十五萬元,再減去「兩造間規劃
設計服務委託合約約定報酬數額」三百一十六萬元),原
告因被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作解除契約另與王介哲建築
師締約,所受損害為七十四萬元,亦足認定。
(五)綜上,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業經原告於一0五年
十一月十八日合法解除,原告共已支付一百三十四萬二千
元報酬,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、二款規定得請
求附加利息返還,原告因被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作解除
契約另與王介哲建築師締約,所受損害為七十四萬元,原
告依民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得請求被告如數賠償。
五、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
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二百三十
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百零三條已有明文。兩造間規劃設計
服務委託合約業經原告於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合法解除,
原告共已支付一百三十四萬元報酬,原告因被告無法於期限
內完成工作解除契約另與王介哲建築師締約,所受損害為七
十四萬元,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、二款、
第五百零三條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報酬一百三十四萬二千元、
賠償增加費用之損害七十四萬元,共二百零八萬二千元,並
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洵屬有據,應予
准許,
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不應准許,爰予駁回。
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就原告勝訴部分,
核無
不合,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,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
行之聲請亦
失所附麗,爰併駁回之。
六、原告於一0七年二月二日所提陳報㈢狀,係在同年一月十八
日本院
言詞辯論終結後二週始提出,且內容亦係關於本院一
0六年十二月四日所詢「『附表一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
合約工作項目』與『附表二原告與王介哲建築師間委託設計
契約工作項目』是否相同?」情節為補充,依民事訴訟法第
一百九十六條規定,本院
無庸審酌,併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
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九條、第三百九十條第二
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顏子薇
附表一: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工作項目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
│階│ 工 作 項 目 │作業│
│段│ │時間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㈠│1現有巷道認定及各溫泉會館地形測量(各館自付)│ │
│前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一 │
│置│2環境敏感區位調查 │ 個 │
│作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月 │
│業│3各溫泉會館平面、立面、剖面繪製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│1報告書編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a資料收集及現勘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b自然環境分析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c交通影響分析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d規劃內容與計畫構想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e土地使用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f建築規劃 │ │
│㈡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各│2各溫泉會館使用計畫 │ │
│溫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泉│ a鄰近給、排水系統使用說明 │ │
│會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三 │
│館│ b配置計畫及未來
適用強度 │ 個 │
│事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月 │
│業│ c隔離綠帶及設施設置說明 │ │
│計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畫│ d國有土地適用使用對鄰近環境影響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e聯外道路規劃通行影響說明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f降低或減輕環境負擔之因應對策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3各溫泉會館使用人數及水量預估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4污染防治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a水污染防治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b空氣品質與噪音防制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c廢棄物處理計畫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│1基地開發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a整體計畫及各館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b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配置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c交通運輸系統配置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d各館建築基地細分規模 │ │
│㈢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都│2建築量體配置、高度、造型、色彩及風格 │ │
│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計│ a水保計畫 │ │
│畫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審│ b立面設計原則 │ │
│議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及│ c高度設計原則 │ 三 │
│都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個 │
│市│ d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│ 月 │
│計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畫│ e照明計畫 │ │
│變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更│3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計畫 │ │
│計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畫│ a垃圾、資源回收、卸貨空間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b基地保水及透水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c景觀綠化原則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d消防救災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e污水、廢水、給排水計畫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4管理維護計畫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㈣│1建築線申請 │ │
│建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照│2鑽探報告 │ │
│申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請│3建照申請圖說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附表二:原告與王介哲建築師間委託設計契約工作項目
(◎預算部分單位為新臺幣/萬元)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項│ 工 作 項 目 │執行單位│預 算│ 備 註 │
│次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業主 │ │免辦理即│
│一│溫泉使用權及使用許
可證 │協會 │ 0 │免收費 │
│ │ │建築師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│公有土地使用權之取得 │業主 │ 0 │業主自理│
│ │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申辦作業 │代書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三│前期調查評估作業 │ │ 53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1建築線(面前道路認定)申辦作業│建築師 │ 0 │併入六1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2地籍鑑界作業 │業主 │ 2 │2~6萬 │
│ │ │代書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3現況測量作業(分攤項目) │測量公司│ 16 │廠商報價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地質調查及報告作業 │地調公司│ 35 │廠商報價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5限制開發範圍套疊作業 │建築師 │ 0 │併入六1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四│現有建築物合法化評估作業 │ │ 15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1現有房屋之測繪(建築、結構與基│建築師 │ 15 │ │
│ │ 地)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2現有房屋之結構安全調查鑑定作業│結構技師│ 0 │拆除免辦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3現有房屋之結構安全補強計畫作業│結構技師│ 0 │拆除免辦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現有建築物行動不變設施改善計畫│ │ 0 │ │
│ │ 作業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五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條件之變更 │ │ 250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1規劃設計及書圖準備作業 │建築師 │ 0 │併入六1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2都市設計與審議作業費 │建築師 │ 60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3水保計畫與審查費 │水保技師│ 100 │詳報價單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B區整體開發計畫作業費(分攤項│工程公司│ 25 │詳報價單│
│ │ 目) │或建築師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5B區交通改善計畫與審查費(分攤│交通技師│ 15 │詳報價單│
│ │ 項目)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6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作業費(分攤│業主 │ 50 │不含技師│
│ │ 項目) │建築師 │ │簽證費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六│建照申請作業 │ │ 370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1建築設計及簽證費(以總樓地板小│建築師 │ 280 │不含建照│
│ │ 於4000㎡計) │ │ │規費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2拆除執照申辦作業 │建築師 │ 0 │併入六1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3加強山坡地建築審查作業 │建築師 │ 0 │基地控制│
│ │ │水保技師│ │3000㎡內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4綠建築候選證書之審查作業 │建築師 │ 45 │不含規費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5水電消防設計作業 │建築師 │ 15 │廠商報價│
│ │ │水電技師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6水電消防審查作業 │消防師 │ 10 │廠商報價│
│ │ │水電技師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7結構設計及簽證(新建部分) │結構技師│ 20 │廠商報價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688 │
│ (①建築師服務報酬、②專業協力服務報酬預估) │①450、②238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「附表一兩造間規劃設計服務委託合約工作項目」、「
附表二原告與王介哲建築師間委託設計契約工作項目」
比對表(◎約定報酬數額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(附表一)兩造間規劃設│(附表二)原告與王介哲建築│
│計服務委託合約工作項目│師間委託設計契約工作項目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㈠階段1 │項次三3 ◎測量公司報價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㈠階段2 │項次三5 ◎併入項次六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㈠階段3 │項次五1 ◎併入項次六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㈡階段1、2、3、4│項次五1 ◎併入項次六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㈢階段1、2、3、4│項次五2 ◎報酬60萬元 │
│ │項次五6 ◎報酬50萬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㈣階段1 │項次三1 ◎併入項次六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㈣階段2 │項次三4 ◎地調公司報價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㈣階段3 │項次六1 ◎報酬280萬元 │
│ │項次六2 ◎併入項次六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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