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樂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伯利恆綠能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葉士銘
上訴人即
被 告 伯利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恩典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宋慧喬(原名宋芷妍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因106年訴字第2595號
損害賠償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
伍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