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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青雲模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 柒萬捌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,毋得延誤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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