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
原 告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乾業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
合建契約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