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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陳施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煌工程有限公司、陳祖蔭間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80 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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