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5號
上 訴 人 陳施寶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英煌工程有限公司、陳祖蔭間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80
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
法 官 唐于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鞠云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