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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留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國相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285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5,00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,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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