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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023號 原   告 王依蘋 被   告 張倚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(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6號)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 ○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8100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 之利息。嗣原告變更聲明(詳下述),核屬減縮聲明,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自應准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31日凌晨0 時20分許,騎 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被告機車),沿 臺北市○○○○○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該機車道之第一車 道處,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 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適原告騎乘車 號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原告機車)行駛於被告機 車右前方之第二車道處,詎被告疏未前車動態及保持行車安 全間隔,仍貿然前行,致被告機車右側車身與原告機車左側 車身發生擦撞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因而失去重心,人車 倒地,並因此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 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 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。原告因系爭事故而受有財物 損失4 萬2660元、薪資損失24萬6400元,並支出醫療費及交 通費24萬8856元、相關費用4289元(詳附表一)。又原告因 系爭事故受傷嚴重,致原告失眠焦慮,精神上受有損害,請 求30萬元之慰撫金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2185元(計算式:42,660 元+246,400 元+248,856 元+4,269 元+300,000 元=84 萬2185元)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5 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請求之各項項目中,財物損失部分,原告 請求之機車維修費,應予扣除折舊費用。另醫療費及交通費 部分,原告業已領得強制險之保險給付,已可填補原告之損 害,且原告就醫可搭乘其他大眾交通工具,無必要搭乘計程 車就醫。又原告已在力康復健診所復健,無必要再前往健身 房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經查,被告騎乘之被告機車與原告騎乘之原告機車發生系爭 事故,原告人車倒地,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 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 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原告已獲強制責任 保險給付8 萬6533元、1 萬3740元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臺北 醫院105 年11月25日診斷證明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交通分隊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 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 份、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2 份 、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 份及現場照片11張在卷可稽(見20 95號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、第26頁、第35頁至第37 頁反面、本院卷第33頁至第36頁),復為兩造所不爭執,應 堪信為真實。 四、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因系爭事故而支出之財物損失、 醫療費及交通費等費用,合計為84萬2185元等節,則為被告 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:原告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數額為何?經查: ㈠被告對上揭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前開傷害,並不爭執。且被 告因系爭事故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 度審交簡字第13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,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,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 回,緩刑2 年確定等情,有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38 號 刑事判決、106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 可考,復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。 ㈡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有據: 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 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、第193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本件被告騎乘被告機車,因過失行為導致系爭事故,原告 因而受有上開傷害,依照上開規定,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原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。茲 就原告主張之各項金額分述如下: ⒈醫療費用部分: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傷害,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醫療費 用,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二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證,且 原告支出該等醫療費用之必要性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 第128 頁反面),又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 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 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因此 至各醫院急診科、骨科、神經外科、眼科及復健科等就醫所 生之醫療費用(詳如附表二),核屬因系爭事故而增加之生 活上之需要費用,在6 萬585 元之範圍內,原告主張被告應 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應屬有據。至原告雖主張於105 年11 月14日、107 年3 月29日至力康復健科診所復健,分別支出 醫療費用60元、50元,106 年4 月11日有前往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支出醫療費及交通費1440元云云,然 此部分原告均未舉證確有支出該筆費用;另就107 年3 月1 日在力康復健科診所購買環狀拉力帶支出230 元部分,原告 已另行請求(詳下述運動訓練及健身費用部分),此部分屬 重複請求,均無從憑採。 ⒉交通費用部分: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前往醫院就醫之事實,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。原告主張其因就診或其他醫療相關行為而支 出之交通費用,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三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 據為證,核屬因系爭事故而增加之生活上之需要費用,在2 萬2775元之範圍內,原告主張被告應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 應屬有據。至原告雖主張105 年8 月12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 醫院就醫支出來回車資295 元云云,然原告僅提出該日計程 車乘車證明1 張(見本院卷第31頁),車資為155 元,加計 原告通常單程車資,原告僅得請求210 元,逾此部分,無從 憑採。被告雖辯稱原告部分交通費用搭乘計程車並無必要云 云。然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 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 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堪認原告因系爭事 故所受傷害,已達行動不便之程度,原告搭乘計程車部分, 應認屬必要費用,被告此部分辯解,不足為採。 ⒊薪資損失部分: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,於105 年8 月、9 月無法擔任臺北 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(下稱濱江國小)桌球隊教練,亦無 法從事濱江國小桌球個別訓練,且自105 年8 月至106 年1 月無法擔任國榮桌球教練,受有24萬6400元(計算式:70,0 00元+96,000元+80,400元=246,400 元)之薪資損失等情 ,業據原告提出濱江國小桌球隊家長後援會薪資明細證明、 國榮桌球教練授課時數證明單各1 份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 22頁、第156 頁),且被告亦不爭執原告受有此部分薪資損 失(見本院卷第128 頁),堪認原告確實因系爭事故受有24 萬6400元勞動力損失,原告此部分主張,應屬有據。 ⒋看護費用部分: 原告於系爭事故後,術後需專人照顧2 月乙情,有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忠孝院區、和平院區之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佐 (見本院卷第78頁、第85頁),且原告主張其由母親照護乙 節,亦據原告母親林見鳳出具證明書1 份在卷(見本院卷第 159 頁),是原告主張看護費用7 萬2000元(計算式:1200 元×60日=7 萬2000元)屬原告因本車禍事故受傷而需增加 之生活上費用,應屬可採。 ⒌運動訓練及健身費用部分: ①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在力康復健科診所進行4 期力康運動訓練(自費項目),支出1 萬6000元(計算式: 4000元×4 期=1 萬6000元)乙情,業據原告提出發票4 紙 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46 頁、第221 頁),又就原告於復 健治療外另進行運動訓練之必要性,經本院函詢後,長庚醫 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於104 年1 月24日函覆本院略 以:「依病歷所載,病人王君(即原告)因左膝後十字韌帶 外傷性斷裂持續回診本院復健科門診追蹤治療,依其病情研 判,確需進行治療性之體能訓練以達較佳之預後」等語(見 本院卷第197 頁);力康復健科診所於106 年12月28日函覆 本院略以:「此訓練課程的內容為核心肌群訓練、四肢肌力 訓練、關節本體感覺與穩定度訓練、柔軟度訓練、心肺耐力 訓練等等,病患王依蘋因為膝關節韌帶損傷,導致膝關節不 穩定,以及後續產生大腿肌肉萎縮,核心力量不足等等問題 ,在這樣的情況下,王依蘋的確需要訓練並且強化萎縮無力 的肌肉群,才能增加關節的穩定度,減少膝關節的疼痛和發 炎,因此,建議王依蘋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復健運動訓練,然 而,病患王依蘋因為經濟的考量,選擇了診所的運動訓練課 程,而運動訓練課程亦有包含王依蘋需要的肌肉力量訓練與 核心訓練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83 頁),足徵原告因系爭 事故後左膝十字韌帶撕裂,除復健外,尚有必要另外進行訓 練以增進預後情形,是原告主張因進行運動訓練課程所支出 之1 萬6000元,屬原告因本車禍事故受傷而需增加之生活上 費用,應屬可採。 ②原告另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支出健身中心費用1 萬 4256元,及購買滾筒、環狀拉力帶分別支出950 元及230 元 等情,固據原告提出會員合約書、統一發票及收據各1 份在 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146 頁下方、第154 頁至第155頁 、第 221 頁下方)。然原告雖以:伊不能單靠運動訓練做復健, 健身房有器材可以幫助復健云云,仍難認已舉證該部分費用 支出之必要性,且衡諸此部分費用之性質,並非原告因系爭 事故所受傷害而通常會有此部分費用之支出,難認屬原告因 系爭事故而直接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,亦不能認與系爭事 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原告主張此部分費用,應由被告負 責賠償,尚無足採。 ⒍物品損失部分: ①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,受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品 損失,共計1 萬3740元乙情,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爭執,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予賠償此部分物品損失,應屬可採。 ②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依民法第196 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 為限(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因而當 修復受損物,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以扣除按使用年限 計算折舊後之費用,始為必要之修復費用為限。查原告主張 因原告機車在系爭車禍中損壞而受有支出2 萬8700元維修費 用,固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、瑋達車輛檢修單各1 份在卷可 證(見本院卷第26頁)。惟依上規定及說明,原告請求之上 開修復費用,如有以新品更換損壞之原告機車材料,仍應扣 除折舊以核算必要之修復費用。是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 為3 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 ,另依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 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 者,以1 月計」,原告機車自出廠日103 年5 月,迄系爭事 故發生時即105 年7 月31日,已使用2 年2 月,則扣除折舊 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627元(詳如附表五之計算式)。 ⒎其他費用部分: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如附表六所示之費用云云,固據原 告提出如附表六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證,然衡諸原告所 主張之此部分費用,均屬因本訴訟事件所生之費用,屬原告 行使權利所生之支出,此等費用之發生,非屬被告在系爭事 故中之過失行為所致原告增加之生活上需要,難認與被告之 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殊難令被告就此部分費用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。 ⒏將來運動治療訓練費用部分: 原告主張將來預計進行運動治療訓練費用6 萬元部分,然原 告並未舉證將來支出該等費用之必要性,亦未舉證證明支出 該等費用之期數,考量上開費用均尚未發生,進行之期數亦 未定,並非確定發生之債權,與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未合, 自不應准許。 ⒐慰撫金部分: ①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②經審酌原告為在職碩士班休學中,系爭事故擔任桌球教練, 自陳月收入4 萬元至5 萬元,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 裂傷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 骨折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 因原告原為運動教練,系爭事故所受傷勢,影響其生活與職 業生涯甚鉅,且原告自陳系爭事故後身心極度不平衡、憂鬱 及痛苦,核原告之職業為桌球教練,身體狀態對其為重要之 資產,系爭事故後,左膝十字韌帶撕裂,面臨長期復健,始 能漸漸回復原生活,其所受痛苦至深,系爭事故對原告人生 影響甚為重大。而被告為高職畢業,現職為西點師傅,自陳 月收入2 萬8000元,而觀諸被告之104 年度所得總額為11萬 4755元,104 年度財產總額為0 元;105 年度所得總額為17 萬3625元,105 年度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,業據兩造分別陳 述在卷(見本院卷第20頁、第46頁),並有被告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01 頁至第20 4 頁),本院審酌上情及原告所受傷害之程度,與兩造之社 會、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,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為適當。 ㈢綜上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6 萬585 元、交通費用2 萬2775元、薪資損失24萬6400元、看護費用7 萬2000元、運 動治療訓練費用1 萬6000元、物品損失費用1 萬9367元及慰 撫金20萬元,共63萬7127元(計算式:6 萬585 元+2 萬27 75元+24萬6400元+7 萬2000元+1 萬6000元+1 萬9367元 +20萬元=63萬7127元),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扣除原告已領得之強制險理賠10萬273 元,可認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53萬6854元(計算式:63萬7127元-10萬273 元=53 萬6854元)為可採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3萬68 5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6 年4 月27日起(見審 交附民字卷第3 頁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 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另一一論駁,附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一: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(本院卷第216頁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財物損失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9 月3 日│國際隱形眼│6600元 │ │ │ │鏡公司眼鏡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無 │愛迪達包包│99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無 │上衣 │98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無 │鞋 │199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無 │美津濃長褲│128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6 年4 月30日│安全帽 │19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5 年11月15日│機車維修費│2萬87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無 │牽機車交通│160 元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106 年4 月30日│洗機車照片│6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財物│ 4萬2660元 │ │損失│ │ │總計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貳、薪資損失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 │濱江國小桌│7 萬元 │ │ │ │球隊教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 │個別訓練 │9萬6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 │國榮桌球教│8 萬400元 │ │ │ │練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薪資│ 24萬6400元 │ │損失│ │ │總計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參、醫療費用及交通費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無 │專人照顧 │7萬2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無 │中興醫院醫│2610元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無 │臺北醫院醫│2萬5658元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無 │和平醫院醫│5106元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無 │忠孝醫院醫│2621元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無 │王暉政眼科│1575元 │ │ │ │醫院醫療費│ │ │ │ │及交通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無 │臺北長庚醫│8150元 │ │ │ │院醫療費及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6年4月11日 │桃園長庚醫│1440元 │ │ │ │院復健訓練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及交│ │ │ │ │通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無 │106 年力康│3萬2580元 │ │ │ │復健診所醫│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│無 │107 年力康│3560元 │ │ │ │復健診所醫│ │ 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│106 年9 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 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 │ │ │目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│106 年9 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 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 │ │ │目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 │106 年11月23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 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 │ │ │目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 │106年11月23日 │滾筒(訓練│950元 │ │ │ │器材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 │107年3月1日 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 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 │ │ │目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│107年3月1日 │力康/ 環狀│230元 │ │ │ │拉力帶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無 │運動訓練治│6萬元 │ │ │ │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│106 年9 月 │Worldgym健│1萬4256元 │ │ │ │身中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 │無 │喜療瘀 │28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醫療│ 24萬8856元 │ │費及│ │ │交通│ │ │費總│ │ │計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肆、相關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7 日│申請臺北市│3000元 │ │ │ │交通事件裁│ │ │ │ │決所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6 年8 月18日│掛號函件 │92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6 年8 月18日│影印費 │54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影印費 │11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影印費 │16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6 年8 月30日│民事訴訟裁│1000元 │ │ │ │判費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6 年12月7 日│影印費 │16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6 年12月7 日│掛號函件 │6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107年3月29日 │影印費 │2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相關│ 4269元 │ │費用│ │ │總計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伍、精神慰撫金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精神慰撫金 │30萬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醫療費用部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駿龍救護車 │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│1575元 │本院卷第43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統一發票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7 月31日│急診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592元 │本院卷第4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11月22日│急診外科證明書費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8元 │本院卷第4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5 年12月8 日│急診內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65元 │本院卷第4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245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貳、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急診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50元 │本院卷第54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7 月31日│住院及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12198元 │本院卷第54頁│ │ │ │至105 年8 月5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8 月8 日│整形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5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5 年8 月8 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3元 │本院卷第5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5 年8 月10日│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47元 │本院卷第5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5 年8 月12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5 年8 月15日│整形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7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5 年9 月10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7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5 年9 月10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75元 │本院卷第58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眼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8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59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5 年9 月23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59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5 年9 月23日│放射線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0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費用明細表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15元 │本院卷第60頁│ │ │ │ │或收據影印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門診及復健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 │105 年10月21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65元 │本院卷第6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7 │105 年10月21日│眼科開立診所證明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80元 │本院卷第6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8 │105 年10月21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9 │105 年10月3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3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 │105 年11月1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3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 │105 年11月4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4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2 │105 年11月18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50元 │本院卷第64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3 │105 年11月18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6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4 │105 年11月18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5元 │本院卷第6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5 │105 年11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6 │105 年11月25日│復健科門診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30元 │本院卷第6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7 │105 年11月25日│神經外科開立診斷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15元 │本院卷第67頁│ │ │ │ │證明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8 │105 年11月25日│骨科開立診斷證明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455元 │本院卷第67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9 │105 年12月1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8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0 │105 年12月16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8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1 │105 年12月17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9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2 │105 年12月2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9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3 │105 年12月24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0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4 │105 年12月26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10元 │本院卷第70頁│ │ │ │ │明及復健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5 │105 年12月30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50元 │本院卷第7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6 │105 年12月30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7 │105 年12月3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8 │106 年1 月2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9 │106 年1 月3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4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0 │106 年1 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4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1 │106 年1 月2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2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眼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3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神經外科腦部MRI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6頁│ │ │ │ │報告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4 │106 年2 月3 日│骨科照左膝蓋X 光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70元 │本院卷第7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21688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參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8 月16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0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8 月23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8 月23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860元 │本院卷第80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5 年10月25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308元 │本院卷第81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5 年11月29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35元 │本院卷第8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5 年11月29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913元 │本院卷第8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5 年11月29日│整形外科開立診斷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0元 │本院卷第83頁│ │ │ │ │證明書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4106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肆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6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10月20日│復健科看報告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90元 │本院卷第8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12月1 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81元 │本院卷第87頁│ │ │ │ │明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261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伍、王暉政眼科醫所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 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處方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92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開立診斷證明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自費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93頁│ │ │ │ │書 │收據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9 月3 日│眼科 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處方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92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50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陸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6 年1 月17日│骨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510元 │本院卷第101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6 年1 月17日│其他費用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20元 │本院卷第10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6 年3 月1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0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102 │ │ │ │ │明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自付費用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100元 │本院卷第10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6 年4 月12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680元 │本院卷第10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6 年5 月10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30元 │本院卷第10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6 年6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30元 │本院卷第10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6 年7 月5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40元 │本院卷第10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6 年8 月9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10元 │本院卷第13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6 年9 月13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5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5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6 年12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490元 │本院卷第15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7 年1 月17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10元 │本院卷第2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7 年3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930元 │本院卷第2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869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柒、力康復健診所105年度、106年度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門診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無 │ │ │ │及復健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5 年10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5 年10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5 年11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5 年11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5 年11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5 年11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門診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及復健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護具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720元 │本院卷第11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5 年11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5 年11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5 年11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5 年11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5 年11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5 年11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開立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09 │原告主張金 │ │ │ │中文診斷證明書 │ │ │頁 │額為300 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│105 年12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9 │105 年12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 │105 年12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 │105 年12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2 │105 年12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3 │105 年12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4 │105 年12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5 │106 年1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6 │106 年1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7 │106 年1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8 │106 年1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9 │106 年1 月1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0 │106 年1 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1 │106 年2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2 │106 年3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3 │106 年3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4 │106 年3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5 │106 年3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6 │106 年3 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7 │106 年4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8 │106 年4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9 │106 年4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0 │106 年4 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1 │106 年4 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2 │106 年4 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3 │106 年4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4 │106 年4 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5 │106 年5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6 │106 年5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7 │106 年5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8 │106 年5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9 │106 年5 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0 │106 年5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1 │106 年5 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2 │106 年5 月3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3 │106 年6 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4 │106 年6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5 │106 年6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6 │106 年6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7 │106 年6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8 │106 年6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9 │106 年6 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0 │106 年6 月20日│維康護膝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690元 │本院卷第11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1 │106 年6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2 │106 年6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3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4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開立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1 │ │ │ │ │診斷證明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5 │106 年6 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6 │106 年7 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7 │106 年7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8 │106 年7 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9 │106 年7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0 │106 年7 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1 │106 年7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2 │106 年7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3 │106 年7 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4 │106 年7 月3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5 │106 年8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6 │106 年8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7 │106 年8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8 │106 年8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9 │106 年8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0 │106 年8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1 │106 年8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2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3 │106 年8 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4 │106 年9 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5 │106 年9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6 │106 年9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7 │106 年9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8 │106 年9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9 │106 年9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0 │106 年9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1 │106 年9 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2 │106 年9 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3 │106 年9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4 │106 年9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5 │106 年9 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6 │106 年9 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7 │106 年10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8 │106 年10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9 │106 年10月1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0 │106 年10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1 │106 年10月1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2 │106 年10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3 │106 年10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4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5 │106 年10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6 │106 年11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力康復健科診│ 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下 │所藥單內容與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用明細金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200 元,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告主張金額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7 │106 年11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8 │106 年11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9 │106 年11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0 │106 年11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1 │106 年11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2 │106 年11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3 │106 年11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4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5 │106 年12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6 │106 年12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7 │106 年12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8 │106 年12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9 │106 年12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練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0 │106 年12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1 │106 年12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2 │106 年12月27日│力康運動訓練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3 │106 年12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2031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捌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7年度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 年1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94 │無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上方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8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107 年1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下方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8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7 年1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7 年1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7 年1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7 年1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7 年1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7 年2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7 年2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7 年2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7 年2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7 年2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7 年3 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7 年3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7 年3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 │107 年3 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7 │107 年3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30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玖、其他醫療費用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日期 │項目 │單據 │金額 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5年8月23日 │喜療瘀 │永振大藥局收據 │280元 │本院卷第130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:6 萬585 元(計算式:2,450 元+21,688元+4,106 元+1,261 元+500 元+8,690 元+20,310元+ │ │1,300 元+280 元=60,585元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三:交通費用部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1月22日│急診外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0元,一日來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80│ │2 │105 年12月8 日│急診內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0元+40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6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貳、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住院及神經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16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無 │ │ │至105 年8 月5 │ │ │ │右下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5 年8 月8 日│整形外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費計11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0 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5 年8 月10日│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下二、右中│明金額計30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0 元+16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305 元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原告主張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額為240 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5 年8 月12日│神經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1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下一 │明金額為15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、單程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0 元(計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155 元+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10 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,原告主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5 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5 年8 月15日│整形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30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上│明金額計3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0 元+16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30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5 年9 月10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95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一、左上│明金額計29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5 元+15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295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5 年9 月13日│骨科及照MRI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交通費計110 │ │8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眼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10 元) │ │9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費用明細表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或收據影印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5 年10月3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5 年11月1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5 年11月4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5 年11月18日│神經外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5 年11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5 年11月25日│復健科門診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│105 年12月9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下二、第30│明計290 元(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 │計算式:1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150 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0 元),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告主張260 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105 年12月1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交通費計110 │ │18 │105 年12月16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10 元) │ │19 │105 年12月17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 │105 年12月2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 │105 年12月24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2 │105 年12月26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明及復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3 │105 年12月30日│骨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4 │106 年1 月2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5 │106 年1 月3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6 │106 年1 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7 │106 年1 月2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8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眼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3885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參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8 月16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20元 │本院卷第32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一、左上│明金額計4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0 元+2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2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5 年8 月23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20元 │本院卷第32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上│明金額計4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5 元+20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2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5 年10月25日│整形外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4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費計8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(計算式:40│ │4 │105 年11月29日│骨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元+40元=8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00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肆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55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下一 │明金額為2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單程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55 元(計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200 元+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55 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5 年10月13日│照MRI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0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下│明金額計4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、第88頁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5 元+19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0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5 年10月20日│復健科看報告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45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二、右上│明金額計44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5 元+2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45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5 年12月1 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明 │ │ │右下二 │明金額為20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單程交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60 元(計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205 元+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60 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36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伍、王暉政眼科醫療所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回交通費計9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+45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5 年9 月3 日│眼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940元 │本院卷第94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 │ │ │ │3 張 │ │ │明金額計9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35 元+1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285 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40 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03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陸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6 年1 月17日│骨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0元,一日來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10│ │2 │106 年3 月1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0 元(計算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:50元+5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=100 元) │ │3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明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6 年4 月12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6 年5 月10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6 年6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6 年7 月5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6 年8 月9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6 年9 月13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6 年12月6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7 年1 月17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7 年3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30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柒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5年度、106年度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24日│門診及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90│ │2 │105 年10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+45元=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90元) │ │3 │105 年10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5 年11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5 年11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5 年11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5 年11月8 日│門診及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5 年11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5 年11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5 年11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5 年11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5 年11月28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5 年11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 │105 年12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7 │105 年12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8 │105 年12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9 │105 年12月19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 │105 年12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 │105 年12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2 │105 年12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3 │106 年1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4 │106 年1 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5 │106 年1 月10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6 │106 年1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7 │106 年1 月1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8 │106 年1 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9 │106 年2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0 │106 年3 月6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1 │106 年3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2 │106 年3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3 │106 年3 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4 │106 年3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5 │106 年4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6 │106 年4 月6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7 │106 年4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8 │106 年4 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9 │106 年4 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0 │106 年4 月2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1 │106 年4 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2 │106 年4 月27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3 │106 年5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4 │106 年5 月4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5 │106 年5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6 │106 年5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7 │106 年5 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8 │106 年5 月23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9 │106 年5 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0 │106 年5 月3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1 │106 年6 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2 │106 年6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3 │106 年6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4 │106 年6 月9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5 │106 年6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6 │106 年6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7 │106 年6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8 │106 年6 月20日│維康護膝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9 │106 年6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0 │106 年6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1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2 │106 年6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3 │106 年7 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4 │106 年7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5 │106 年7 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6 │106 年7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7 │106 年7 月15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8 │106 年7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9 │106 年7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0 │106 年7 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1 │106 年7 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2 │106 年7 月3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3 │106 年8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4 │106 年8 月4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5 │106 年8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6 │106 年8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7 │106 年8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8 │106 年8 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9 │106 年8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0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1 │106 年8 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2 │106 年9 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3 │106 年9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4 │106 年9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5 │106 年9 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6 │106 年9 月12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7 │106 年9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8 │106 年9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9 │106 年9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0 │106 年9 月20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1 │106 年9 月2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2 │106 年9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3 │106 年9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4 │106 年9 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5 │106 年9 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6 │106 年10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7 │106 年10月5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8 │106 年10月6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9 │106 年10月1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0 │106 年10月12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1 │106 年10月1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2 │106 年10月2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3 │106 年10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4 │106 年10月25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5 │106 年10月26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6 │106 年10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7 │106 年10月3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8 │106 年11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9 │106 年11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0 │106 年11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1 │106 年11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2 │106 年11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3 │106 年11月16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4 │106 年11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5 │106 年11月23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6 │106 年11月27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7 │106 年11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8 │106 年11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9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0 │106 年12月6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1 │106 年12月7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2 │106 年12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3 │106 年12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4 │106 年12月13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5 │106 年12月14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6 │106 年12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7 │106 年12月19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8 │106 年12月20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9 │106 年12月2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0 │106 年12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1 │106 年12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2 │106 年12月27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3 │106 年12月28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4 │106 年12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206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捌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7年度交通費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 年1 月2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回交通費計9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元(計算式:│ │2 │107 年1 月4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45元+45元=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元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107 年1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4 │107 年1 月1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5 │107 年1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107 年1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107 年1 月18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8 │107 年1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 │107 年1 月24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 │107 年2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1 │107 年2 月6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 │107 年2 月8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3 │107 年2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4 │107 年2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5 │107 年2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6 │107 年3 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7 │107 年3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8 │107 年3 月8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9 │107 年3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0 │107 年3 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1 │107 年3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2 │107 年3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 1980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:2 萬2775元(計算式:160 元+3,885 元+1,000 元+1,360 元+1,030 元+1,300 元+12,060元+1,98│ │0 元=22,775元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四:財物損失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品項 │單據 │金額(新臺幣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眼鏡 │國際隱形眼鏡有限公司│6600元 │本院卷第24頁│無 │ │ │ │統一發票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 │愛迪達包包│無 │99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3 │上衣 │無 │980元 │無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鞋 │無 │1990元 │無 │原價3580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美津濃長褲│無 │1280元 │無 │無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6 │安全帽 │陸捌機車材料行統一發│1900元 │本院卷第25頁│ │ │ │ │票 │ │上方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7 │機車維修費│瑋達車業行收據 │2 萬8700元,│本院卷第26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扣除折舊後,│上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告僅得請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627元(計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詳附表五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小計│1 萬9367元(計算式:6600元+990 元+980 元+1990元+1280元+1900元+5627│ │ │元=1萬9367元)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五:原告機車維修費用折舊計算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折舊時間 金額 │ │第1年折舊值 28,700×0.536=15,383 │ │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,700-15,383=13,317 │ │第2年折舊值 13,317×0.536=7,138 │ │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,317-7,138=6,179 │ │第3年折舊值 6,179×0.536×(2/12)=552 │ │第3年折舊後價值 6,179-552=5,627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六:其他費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品項 │單據 │金額(新臺幣│證物出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 年10月7 日│申請臺北市交通事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│3000元 │本院卷第28、 │ │ │ │件裁決所 │各項收入繳核 │ │160頁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6 年8 月18日│掛號函件 │掛號函件執據第909381│92元 │本院卷第130 頁│ │ 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號 │ │下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6 年8 月18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54元 │本院卷第167 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11元 │本院卷第167 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下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16元 │本院卷第168頁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6 年8 月30日│民事訴訟裁判費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行│1000元 │本院卷第158頁 │ │ │ │ │收納款項收據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6 年12月7 日│影印費 │經興影印社收據 │16元 │本院卷第174 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右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6 年12月7 日│掛號函件 │掛號函件執據第916209│60元 │本院卷第174 頁│ │ 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號 │ │左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107 年3 月27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20元 │本院卷第226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│無 │牽機車交通費 │無 │160 │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│106 年4 月30日│洗機車照片 │鴻達彩色快速沖印社統│60 │本院卷第25頁下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 │ │方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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