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23號
原 告 王依蘋
被 告 張倚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
來(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6號)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○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8100元
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
之利息。
嗣原告變更聲明(詳下述),
核屬減縮聲明,合於
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自應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31日凌晨0 時20分許,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被告機車),沿
臺北市○○○○○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該機車道之第一車
道處,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
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
適原告騎乘車
號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原告機車)行駛於被告機
車右前方之第二車道處,
詎被告疏未前車動態及保持行車安
全間隔,仍貿然前行,致被告機車右側車身與原告機車左側
車身發生擦撞(下稱
系爭事故),原告因而失去重心,人車
倒地,並因此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
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
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。原告因系爭事故而受有財物
損失4 萬2660元、薪資損失24萬6400元,並支出醫療費及交
通費24萬8856元、相關費用4289元(詳附表一)。又原告因
系爭事故受傷嚴重,致原告失眠焦慮,精神上受有損害,請
求30萬元之慰撫金,
爰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等
語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2185元(計算式:42,660
元+246,400 元+248,856 元+4,269 元+300,000 元=84
萬2185元)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請求之各項項目中,財物損失部分,原告
請求之機車維修費,應予扣除折舊費用。另醫療費及交通費
部分,原告業已領得
強制險之保險給付,已可填補原告之損
害,且原告就醫可搭乘其他大眾交通工具,無必要搭乘計程
車就醫。又原告已在力康復健診所復健,無必要再前往健身
房等語,資為
抗辯,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
經查,被告騎乘之被告機車與原告騎乘之原告機車發生系爭
事故,原告人車倒地,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
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
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原告已獲強制責任
保險給付8 萬6533元、1 萬3740元
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臺北
醫院105 年11月25日診斷證明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
局交通分隊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
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 份、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2 份
、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 份及現場照片11張在卷
可稽(見20
95號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、第26頁、第35頁至第37
頁反面、本院卷第33頁至第36頁),復為
兩造所不爭執,應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因系爭事故而支出之財物損失、
醫療費及交通費等費用,合計為84萬2185元等節,則為被告
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應審酌者
厥為:原告得請求
被告賠償之數額為何?經查:
㈠被告對
上揭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前開傷害,並不爭執。且被
告因系爭事故所涉過失傷害罪嫌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
度審交簡字第13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,被告不服提起
上
訴,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0號判決
上訴駁
回,緩刑2 年確定等情,有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38 號
刑事判決、106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
可考,復經本院調卷核閱
無訛。
㈡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有據: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
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
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
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
非財產
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
民法第184 條第1 項
前段、第193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被告騎乘被告機車,因過失行為導致系爭事故,原告
因而受有
上開傷害,依照上開規定,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原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。茲
就原告主張之各項金額分述如下:
⒈醫療費用部分:
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傷害,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醫療費
用,
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二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證,且
原告支出該等醫療費用之必要性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
第128 頁反面),又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
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
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因此
至各醫院急診科、骨科、神經外科、眼科及復健科等就醫所
生之醫療費用(詳如附表二),核屬因系爭事故而增加之生
活上之需要費用,在6 萬585 元之範圍內,原告主張被告應
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應屬有據。至原告雖主張於105 年11
月14日、107 年3 月29日至力康復健科診所復健,分別支出
醫療費用60元、50元,106 年4 月11日有前往長庚醫療財團
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支出醫療費及交通費1440元
云云,然
此部分原告均未舉證確有支出該筆費用;另就107 年3 月1
日在力康復健科診所購買環狀拉力帶支出230 元部分,原告
已另行請求(詳下述運動訓練及健身費用部分),此部分屬
重複請求,均無從憑採。
⒉交通費用部分:
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前往醫院就醫之事實,業經
本院認定如前。原告主張其因就診或其他醫療相關行為而支
出之交通費用,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三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
據為證,核屬因系爭事故而增加之生活上之需要費用,在2
萬2775元之範圍內,原告主張被告應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
應屬有據。至原告雖主張105 年8 月12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
醫院就醫支出來回車資295 元云云,然原告僅提出該日計程
車乘車證明1 張(見本院卷第31頁),車資為155 元,加計
原告通常單程車資,原告僅得請求210 元,逾此部分,無從
憑採。被告雖辯稱原告部分交通費用搭乘計程車並無必要云
云。然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裂傷、左臉頰、右
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骨折、左膝十字韌
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
堪認原告因系爭事
故所受傷害,已達行動不便之程度,原告搭乘計程車部分,
應認屬
必要費用,被告此部分辯解,不足為採。
⒊薪資損失部分:
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,於105 年8 月、9 月無法擔任臺北
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(下稱濱江國小)桌球隊教練,亦無
法從事濱江國小桌球個別訓練,且自105 年8 月至106 年1
月無法擔任國榮桌球教練,受有24萬6400元(計算式:70,0
00元+96,000元+80,400元=246,400 元)之薪資損失等情
,業據原告提出濱江國小桌球隊家長後援會薪資明細證明、
國榮桌球教練授課時數證明單各1 份在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
22頁、第156 頁),且被告亦不爭執原告受有此部分薪資損
失(見本院卷第128 頁),堪認原告確實因系爭事故受有24
萬6400元勞動力損失,原告此部分主張,應屬有據。
⒋看護費用部分:
原告於系爭事故後,術後需專人照顧2 月乙情,有臺北市立
聯合醫院忠孝院區、和平院區之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
可佐
(見本院卷第78頁、第85頁),且原告主張其由母親照護乙
節,亦據原告母親林見鳳出具證明書1 份在卷(見本院卷第
159 頁),是原告主張看護費用7 萬2000元(計算式:1200
元×60日=7 萬2000元)屬原告因本車禍事故受傷而需增加
之生活上費用,應屬可採。
⒌運動訓練及健身費用部分:
①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在力康復健科診所進行4
期力康運動訓練(自費項目),支出1 萬6000元(計算式:
4000元×4 期=1 萬6000元)乙情,業據原告提出發票4 紙
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46 頁、第221 頁),又就原告於復
健治療外另進行運動訓練之必要性,經本院函詢後,長庚醫
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於104 年1 月24日函覆本院
略
以:「依病歷
所載,病人王君(即原告)因左膝後十字韌帶
外傷性斷裂持續回診本院復健科門診追蹤治療,依其病情研
判,確需進行治療性之體能訓練以達較佳之預後」等語(見
本院卷第197 頁);力康復健科診所於106 年12月28日函覆
本院略以:「此訓練課程的內容為核心肌群訓練、四肢肌力
訓練、關節本體感覺與穩定度訓練、柔軟度訓練、心肺耐力
訓練等等,病患王依蘋因為膝關節韌帶損傷,導致膝關節不
穩定,以及後續產生大腿肌肉萎縮,核心力量不足等等問題
,在這樣的情況下,王依蘋的確需要訓練並且強化萎縮無力
的肌肉群,才能增加關節的穩定度,減少膝關節的疼痛和發
炎,因此,建議王依蘋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復健運動訓練,然
而,病患王依蘋因為經濟的考量,選擇了診所的運動訓練課
程,而運動訓練課程亦有包含王依蘋需要的肌肉力量訓練與
核心訓練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83 頁),
足徵原告因系爭
事故後左膝十字韌帶撕裂,除復健外,尚有必要另外進行訓
練以增進預後情形,是原告主張因進行運動訓練課程所支出
之1 萬6000元,屬原告因本車禍事故受傷而需增加之生活上
費用,應屬可採。
②原告另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,支出健身中心費用1 萬
4256元,及購買滾筒、環狀拉力帶分別支出950 元及230 元
等情,固據原告提出會員合約書、統一發票及收據各1 份在
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146 頁下方、第154 頁至第155頁 、第
221 頁下方)。然原告雖以:伊不能單靠運動訓練做復健,
健身房有器材可以幫助復健云云,仍
難認已舉證該部分費用
支出之必要性,且衡諸此部分費用之性質,並非原告因系爭
事故所受傷害而通常會有此部分費用之支出,難認屬原告因
系爭事故而直接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,亦不能認與系爭事
故間具有相當
因果關係,原告主張此部分費用,應由被告負
責賠償,尚無足採。
⒍物品損失部分:
①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,受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品
損失,共計1 萬3740元乙情,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爭執,則
原告主張被告應予賠償此部分物品損失,應屬可採。
②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依民法第196 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
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
為限(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因而當
修復受損物,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以扣除按使用年限
計算折舊後之費用,始為必要之修復費用為限。查原告主張
因原告機車在系爭車禍中損壞而受有支出2 萬8700元維修費
用,固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、瑋達車輛檢修單各1 份在卷
可
證(見本院卷第26頁)。
惟依上規定及說明,原告請求之上
開修復費用,如有以新品更換損壞之原告機車材料,仍應扣
除折舊以核算必要之修復費用。是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
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
為3 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 ,另依營利事
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
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
期間未滿1 年
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
者,以1 月計」,原告機車自出廠日103 年5 月,
迄系爭事
故發生時即105 年7 月31日,已使用2 年2 月,則扣除折舊
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627元(詳如附表五之計算式)。
⒎其他費用部分:
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如附表六所示之費用云云,固據原
告提出如附表六證物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為證,然衡諸原告所
主張之此部分費用,均屬因本訴訟事件所生之費用,屬原告
行使權利所生之支出,此等費用之發生,非屬被告在系爭事
故中之過失行為所致原告增加之生活上需要,難認與被告之
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殊難令被告就此部分費用負擔
損害賠償責任。
⒏將來運動治療訓練費用部分:
原告主張將來預計進行運動治療訓練費用6 萬元部分,然原
告並未舉證將來支出該等費用之必要性,亦未舉證證明支出
該等費用之期數,考量上開費用均尚未發生,進行之期數亦
未定,並非確定發生之
債權,與將來
給付之訴之規定未合,
自不應准許。
⒐慰撫金部分:
①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
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
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
然非不可
斟酌雙方身分
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
數額(最高法院51年
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②經審酌原告為在職碩士班休學中,系爭事故擔任桌球教練,
自陳月收入4 萬元至5 萬元,因系爭事故受有腦震盪、左膝
裂傷、左臉頰、右上臂、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、左側橈骨頭
骨折、左膝十字韌帶撕裂、左眼挫傷併結膜下出血之傷害,
因原告原為運動教練,系爭事故所受傷勢,影響其生活與職
業生涯甚鉅,且原告自陳系爭事故後身心極度不平衡、憂鬱
及痛苦,核原告之職業為桌球教練,身體狀態對其為重要之
資產,系爭事故後,左膝十字韌帶撕裂,面臨長期復健,始
能漸漸回復原生活,其所受痛苦至深,系爭事故對原告人生
影響甚為重大。而被告為高職畢業,現職為西點師傅,自陳
月收入2 萬8000元,而
觀諸被告之104 年度所得總額為11萬
4755元,104 年度財產總額為0 元;105 年度所得總額為17
萬3625元,105 年度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,業據兩造分別陳
述在卷(見本院卷第20頁、第46頁),並有被告稅務電子閘
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
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01 頁至第20
4 頁),本院審酌上情及原告所受傷害之程度,與兩造之社
會、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,認為原告請求
精神慰撫金20萬元
為適當。
㈢綜上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6 萬585 元、交通費用2
萬2775元、薪資損失24萬6400元、看護費用7 萬2000元、運
動治療訓練費用1 萬6000元、物品損失費用1 萬9367元及慰
撫金20萬元,共63萬7127元(計算式:6 萬585 元+2 萬27
75元+24萬6400元+7 萬2000元+1 萬6000元+1 萬9367元
+20萬元=63萬7127元),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
扣除原告已領得之強制險理賠10萬273 元,可認原告請求被
告給付53萬6854元(計算式:63萬7127元-10萬273 元=53
萬6854元)為可採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3萬68
5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6 年4 月27日起(見審
交附民字卷第3 頁)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
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另一一論駁,
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林幸怡
法 官 李子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簡素惠
附表一: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(本院卷第216頁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壹、財物損失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9 月3 日│國際隱形眼│6600元 │
│ │ │鏡公司眼鏡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無 │愛迪達包包│99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無 │上衣 │98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無 │鞋 │199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無 │美津濃長褲│128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6 年4 月30日│安全帽 │19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5 年11月15日│機車維修費│2萬87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無 │牽機車交通│160 元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6 年4 月30日│洗機車照片│6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財物│ 4萬2660元 │
│損失│ │
│總計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貳、薪資損失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 │濱江國小桌│7 萬元 │
│ │ │球隊教練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 │個別訓練 │9萬60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 │國榮桌球教│8 萬400元 │
│ │ │練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薪資│ 24萬6400元 │
│損失│ │
│總計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參、醫療費用及交通費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無 │專人照顧 │7萬20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無 │中興醫院醫│2610元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無 │臺北醫院醫│2萬5658元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無 │和平醫院醫│5106元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無 │忠孝醫院醫│2621元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無 │王暉政眼科│1575元 │
│ │ │醫院醫療費│ │
│ │ │及交通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無 │臺北長庚醫│8150元 │
│ │ │院醫療費及│ │
│ │ │交通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6年4月11日 │桃園長庚醫│1440元 │
│ │ │院復健訓練│ │
│ │ │醫療費及交│ │
│ │ │通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無 │106 年力康│3萬2580元 │
│ │ │復健診所醫│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無 │107 年力康│3560元 │
│ │ │復健診所醫│ │
│ │ │療費及交通│ │
│ │ │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106 年9 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
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
│ │ │目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106 年9 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
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
│ │ │目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106 年11月23日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
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
│ │ │目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106年11月23日 │滾筒(訓練│950元 │
│ │ │器材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107年3月1日 │力康運動訓│4000元 │
│ │ │練(自費項│ │
│ │ │目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107年3月1日 │力康/ 環狀│230元 │
│ │ │拉力帶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無 │運動訓練治│6萬元 │
│ │ │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106 年9 月 │Worldgym健│1萬4256元 │
│ │ │身中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無 │喜療瘀 │28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醫療│ 24萬8856元 │
│費及│ │
│交通│ │
│費總│ │
│計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肆、相關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
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月7 日│申請臺北市│3000元 │
│ │ │交通事件裁│ │
│ │ │決所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6 年8 月18日│掛號函件 │92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6 年8 月18日│影印費 │54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影印費 │11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影印費 │16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6 年8 月30日│民事訴訟裁│1000元 │
│ │ │判費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6 年12月7 日│影印費 │16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6 年12月7 日│掛號函件 │6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7年3月29日 │影印費 │2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相關│ 4269元 │
│費用│ │
│總計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伍、精神慰撫金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
│ │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精神慰撫金 │30萬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醫療費用部分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壹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駿龍救護車 │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│1575元 │本院卷第43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統一發票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7 月31日│急診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592元 │本院卷第4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11月22日│急診外科證明書費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8元 │本院卷第4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5 年12月8 日│急診內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65元 │本院卷第4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中興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245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貳、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急診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50元 │本院卷第54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7 月31日│住院及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12198元 │本院卷第54頁│ │
│ │至105 年8 月5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8 月8 日│整形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5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5 年8 月8 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3元 │本院卷第5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5 年8 月10日│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47元 │本院卷第5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5 年8 月12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5 年8 月15日│整形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7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5 年9 月10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7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5 年9 月10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75元 │本院卷第58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眼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20元 │本院卷第58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59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5 年9 月23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59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5 年9 月23日│放射線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0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費用明細表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15元 │本院卷第60頁│ │
│ │ │或收據影印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門診及復健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6 │105 年10月21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65元 │本院卷第6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7 │105 年10月21日│眼科開立診所證明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80元 │本院卷第6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8 │105 年10月21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6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9 │105 年10月3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3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0 │105 年11月1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3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1 │105 年11月4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4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2 │105 年11月18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50元 │本院卷第64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3 │105 年11月18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6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4 │105 年11月18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5元 │本院卷第6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5 │105 年11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6 │105 年11月25日│復健科門診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30元 │本院卷第6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7 │105 年11月25日│神經外科開立診斷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15元 │本院卷第67頁│ │
│ │ │證明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8 │105 年11月25日│骨科開立診斷證明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455元 │本院卷第67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9 │105 年12月1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8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0 │105 年12月16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8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1 │105 年12月17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9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2 │105 年12月2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69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3 │105 年12月24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0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4 │105 年12月26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510元 │本院卷第70頁│ │
│ │ │明及復健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5 │105 年12月30日│骨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50元 │本院卷第7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6 │105 年12月30日│神經外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7 │105 年12月3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8 │106 年1 月2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9 │106 年1 月3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4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0 │106 年1 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4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1 │106 年1 月2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60元 │本院卷第7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2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眼科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5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3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神經外科腦部MRI 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250元 │本院卷第76頁│ │
│ │ │報告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4 │106 年2 月3 日│骨科照左膝蓋X 光│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│370元 │本院卷第7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醫療費用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21688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參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8 月16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0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8 月23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8 月23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860元 │本院卷第80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5 年10月25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308元 │本院卷第81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5 年11月29日│骨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35元 │本院卷第8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下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5 年11月29日│整形外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913元 │本院卷第8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上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5 年11月29日│整形外科開立診斷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10元 │本院卷第83頁│ │
│ │ │證明書 │急診費用收據和平婦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幼(和平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4106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肆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290元 │本院卷第86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10月20日│復健科看報告 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90元 │本院卷第8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12月1 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│481元 │本院卷第87頁│ │
│ │ │明 │急診費用收據忠孝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261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伍、王暉政眼科醫所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 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處方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92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收據 │ │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開立診斷證明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自費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93頁│ │
│ │ │書 │收據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9 月3 日│眼科 │王暉政眼科診所處方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92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收據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50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陸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6 年1 月17日│骨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510元 │本院卷第101 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6 年1 月17日│其他費用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20元 │本院卷第10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6 年3 月1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0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102 │ │
│ │ │明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自付費用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100元 │本院卷第10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6 年4 月12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680元 │本院卷第10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6 年5 月10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30元 │本院卷第10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6 年6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30元 │本院卷第10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6 年7 月5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40元 │本院卷第10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6 年8 月9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10元 │本院卷第13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6 年9 月13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5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00元 │本院卷第15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6 年12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490元 │本院卷第15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7 年1 月17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710元 │本院卷第2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7 年3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│930元 │本院卷第2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用收據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869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柒、力康復健診所105年度、106年度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門診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無 │
│ │ │及復健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5 年10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5 年10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5 年11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5 年11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5 年11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5 年11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門診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及復健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護具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720元 │本院卷第11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5 年11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5 年11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5 年11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5 年11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5 年11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5 年11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6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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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開立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09 │原告主張金 │
│ │ │中文診斷證明書 │ │ │頁 │額為3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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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 │105 年12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9 │105 年12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0 │105 年12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6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1 │105 年12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2 │105 年12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3 │105 年12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4 │105 年12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5 │106 年1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6 │106 年1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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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 │106 年1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8 │106 年1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9 │106 年1 月1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0 │106 年1 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1 │106 年2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2 │106 年3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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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3 │106 年3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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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4 │106 年3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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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5 │106 年3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6 │106 年3 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7 │106 年4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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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8 │106 年4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9 │106 年4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0 │106 年4 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1 │106 年4 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2 │106 年4 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3 │106 年4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4 │106 年4 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5 │106 年5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6 │106 年5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7 │106 年5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8 │106 年5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9 │106 年5 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0 │106 年5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1 │106 年5 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2 │106 年5 月3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3 │106 年6 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4 │106 年6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5 │106 年6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6 │106 年6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7 │106 年6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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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8 │106 年6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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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9 │106 年6 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0 │106 年6 月20日│維康護膝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690元 │本院卷第11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下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1 │106 年6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2 │106 年6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3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4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開立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150元 │本院卷第111 │ │
│ │ │診斷證明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5 │106 年6 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6 │106 年7 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7 │106 年7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8 │106 年7 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9 │106 年7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0 │106 年7 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1 │106 年7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2 │106 年7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3 │106 年7 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4 │106 年7 月3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5 │106 年8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2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6 │106 年8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7 │106 年8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8 │106 年8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9 │106 年8 月2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0 │106 年8 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1 │106 年8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3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2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3 │106 年8 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4 │106 年9 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5 │106 年9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6 │106 年9 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7 │106 年9 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8 │106 年9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9 │106 年9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0 │106 年9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1 │106 年9 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2 │106 年9 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3 │106 年9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4 │106 年9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5 │106 年9 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6 │106 年9 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7 │106 年10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8 │106 年10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9 │106 年10月11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0 │106 年10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1 │106 年10月1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2 │106 年10月2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3 │106 年10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4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5 │106 年10月2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 │106 年11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力康復健科診│
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下 │所藥單內容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用明細金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200 元,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告主張金額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 │106 年11月3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8 │106 年11月7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9 │106 年11月9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0 │106 年11月1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1 │106 年11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2 │106 年11月28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、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3 │106 年11月3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、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4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4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、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3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5 │106 年12月8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6 │106 年12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7 │106 年12月1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7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8 │106 年12月1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9 │106 年12月21日│力康運動訓練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0 │106 年12月23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1 │106 年12月25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2 │106 年12月27日│力康運動訓練 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3 │106 年12月29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2031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捌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7年度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醫療費單據 │醫療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7 年1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194 │無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上方、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8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107 年1 月4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19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下方、第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8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7 年1 月10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7 年1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7 年1 月1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7 年1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8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7 年1 月2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門診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7 年2 月2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7 年2 月6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7 年2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7 年2 月14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7 年2 月2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19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7 年3 月1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藥單│20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內容與費用明細 │ │頁右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7 年3 月5 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7 年3 月12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6 │107 年3 月17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左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7 │107 年3 月26日│力康復健診所復健│力康復健科診所收據│50元 │本院卷第22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右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30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玖、其他醫療費用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日期 │項目 │單據 │金額 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年8月23日 │喜療瘀 │永振大藥局收據 │280元 │本院卷第130 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頁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:6 萬585 元(計算式:2,450 元+21,688元+4,106 元+1,261 元+500 元+8,690 元+20,310元+ │
│1,300 元+280 元=60,585元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交通費用部分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壹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1月22日│急診外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0元,一日來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80│
│2 │105 年12月8 日│急診內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0元+40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6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貳、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7 月31日│住院及神經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16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無 │
│ │至105 年8 月5 │ │ │ │右下 │ │
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5 年8 月8 日│整形外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費計11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0 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5 年8 月10日│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4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下二、右中│明金額計30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0 元+16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305 元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原告主張金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額為240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5 年8 月12日│神經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1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下一 │明金額為15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、單程交通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0 元(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155 元+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1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,原告主張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5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5 年8 月15日│整形外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300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上│明金額計3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0 元+16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30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5 年9 月10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95元 │本院卷第31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一、左上│明金額計29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5 元+15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295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5 年9 月13日│骨科及照MRI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交通費計110 │
│8 │105 年9 月23日│眼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10 元) │
│9 │105 年10月21日│復健科費用明細表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│ │ │或收據影印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5 年10月3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5 年11月1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5 年11月4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5 年11月18日│神經外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5 年11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5 年11月25日│復健科門診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105 年12月9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下二、第30│明計290 元(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 │計算式:14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150 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0 元),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告主張26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105 年12月1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55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交通費計110 │
│18 │105 年12月16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+55元=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10 元) │
│19 │105 年12月17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0 │105 年12月20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1 │105 年12月24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2 │105 年12月26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│ │ │明及復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3 │105 年12月30日│骨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4 │106 年1 月2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5 │106 年1 月3 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6 │106 年1 月21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7 │106 年1 月23日│復健科復健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8 │106 年2 月3 日│眼科 │無 │11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3885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參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8 月16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20元 │本院卷第32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一、左上│明金額計42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0 元+2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2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5 年8 月23日│骨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20元 │本院卷第32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上│明金額計42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5 元+20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2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5 年10月25日│整形外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4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一日來回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費計8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(計算式:40│
│4 │105 年11月29日│骨科 │無 │80元 │無 │元+40元=8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00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肆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月6 日│復健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55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下一 │明金額為2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單程交通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55 元(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200 元+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55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5 年10月13日│照MRI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0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右上一、右下│明金額計4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、第88頁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5 元+19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0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5 年10月20日│復健科看報告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445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2 張 │ │左上二、右上│明金額計44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5 元+20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=445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5 年12月1 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計程車乘車證明 │260元 │本院卷第29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明 │ │ │右下二 │明金額為205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,單程交通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為55元,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60 元(計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式:205 元+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5元=260 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36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伍、王暉政眼科醫療所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8 月31日│眼科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回交通費計9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+45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5 年9 月3 日│眼科 │計程車乘車證明,共│940元 │本院卷第94頁│計程車乘車證│
│ │ │ │3 張 │ │ │明金額計94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35 元+12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285 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40 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03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陸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6 年1 月17日│骨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0元,一日來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10│
│2 │106 年3 月1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0 元(計算式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:50元+5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=100 元) │
│3 │106 年3 月15日│復健科開立診斷證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│ │ │明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6 年4 月12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6 年5 月10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6 年6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6 年7 月5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6 年8 月9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6 年9 月13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6 年10月25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6 年12月6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7 年1 月17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7 年3 月7 日│復健科 │無 │10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30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柒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5年度、106年度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項目 │交通費單據 │交通費金額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月24日│門診及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回交通費計90│
│2 │105 年10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元(計算式: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+45元=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90元) │
│3 │105 年10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5 年11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5 年11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5 年11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5 年11月8 日│門診及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5 年11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5 年11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5 年11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5 年11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5 年11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5 年11月28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5 年11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5 年12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6 │105 年12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7 │105 年12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8 │105 年12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9 │105 年12月19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0 │105 年12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1 │105 年12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2 │105 年12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3 │106 年1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4 │106 年1 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5 │106 年1 月10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6 │106 年1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7 │106 年1 月1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8 │106 年1 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9 │106 年2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0 │106 年3 月6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1 │106 年3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2 │106 年3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3 │106 年3 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4 │106 年3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5 │106 年4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6 │106 年4 月6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7 │106 年4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8 │106 年4 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9 │106 年4 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0 │106 年4 月2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1 │106 年4 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2 │106 年4 月27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3 │106 年5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4 │106 年5 月4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5 │106 年5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6 │106 年5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7 │106 年5 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8 │106 年5 月23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9 │106 年5 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0 │106 年5 月3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1 │106 年6 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2 │106 年6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3 │106 年6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4 │106 年6 月9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5 │106 年6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6 │106 年6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7 │106 年6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8 │106 年6 月20日│維康護膝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9 │106 年6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0 │106 年6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1 │106 年6 月23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2 │106 年6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3 │106 年7 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4 │106 年7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5 │106 年7 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6 │106 年7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7 │106 年7 月15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8 │106 年7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9 │106 年7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0 │106 年7 月2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1 │106 年7 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2 │106 年7 月3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3 │106 年8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4 │106 年8 月4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5 │106 年8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6 │106 年8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7 │106 年8 月21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8 │106 年8 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9 │106 年8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0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1 │106 年8 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2 │106 年9 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3 │106 年9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4 │106 年9 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5 │106 年9 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6 │106 年9 月12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7 │106 年9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8 │106 年9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9 │106 年9 月1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0 │106 年9 月20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1 │106 年9 月2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2 │106 年9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3 │106 年9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4 │106 年9 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5 │106 年9 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6 │106 年10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7 │106 年10月5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8 │106 年10月6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9 │106 年10月1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0 │106 年10月12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1 │106 年10月1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2 │106 年10月2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3 │106 年10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4 │106 年10月25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5 │106 年10月26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6 │106 年10月2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7 │106 年10月3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8 │106 年11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9 │106 年11月3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0 │106 年11月7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1 │106 年11月9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2 │106 年11月1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3 │106 年11月16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4 │106 年11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5 │106 年11月23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6 │106 年11月27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7 │106 年11月28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8 │106 年11月3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9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0 │106 年12月6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1 │106 年12月7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2 │106 年12月8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3 │106 年12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4 │106 年12月13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5 │106 年12月14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6 │106 年12月1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7 │106 年12月19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8 │106 年12月20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9 │106 年12月2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0 │106 年12月23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1 │106 年12月25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2 │106 年12月27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3 │106 年12月28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4 │106 年12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小計│ 12060元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捌、力康復健科診所107年度交通費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7 年1 月2 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單程交通費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5元,一日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回交通費計9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元(計算式:│
│2 │107 年1 月4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45元+45元=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元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107 年1 月10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107 年1 月11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107 年1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107 年1 月1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107 年1 月18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8 │107 年1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9 │107 年1 月24日│復健門診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0 │107 年2 月2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1 │107 年2 月6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2 │107 年2 月8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3 │107 年2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4 │107 年2 月14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5 │107 年2 月2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6 │107 年3 月1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7 │107 年3 月5 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8 │107 年3 月8 日│運動訓練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19 │107 年3 月12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0 │107 年3 月17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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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 │107 年3 月26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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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 │107 年3 月29日│復健 │無 │90元 │無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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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小計│ 198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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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計:2 萬2775元(計算式:160 元+3,885 元+1,000 元+1,360 元+1,030 元+1,300 元+12,060元+1,98│
│0 元=22,775元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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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四:財物損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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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品項 │單據 │金額(新臺幣│證物出處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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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眼鏡 │國際隱形眼鏡有限公司│6600元 │本院卷第24頁│無 │
│ │ │統一發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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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愛迪達包包│無 │990元 │無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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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上衣 │無 │980元 │無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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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鞋 │無 │1990元 │無 │原價3580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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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美津濃長褲│無 │1280元 │無 │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安全帽 │陸捌機車材料行統一發│1900元 │本院卷第25頁│ │
│ │ │票 │ │上方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機車維修費│瑋達車業行收據 │2 萬8700元,│本院卷第26頁│ │
│ │ │ │扣除折舊後,│上方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原告僅得請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5627元(計算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詳附表五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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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小計│1 萬9367元(計算式:6600元+990 元+980 元+1990元+1280元+1900元+5627│
│ │元=1萬9367元)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五:原告機車維修費用折舊計算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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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折舊時間 金額 │
│第1年折舊值 28,700×0.536=15,383 │
│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,700-15,383=13,317 │
│第2年折舊值 13,317×0.536=7,138 │
│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,317-7,138=6,179 │
│第3年折舊值 6,179×0.536×(2/12)=552 │
│第3年折舊後價值 6,179-552=5,62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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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六:其他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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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日期(民國) │品項 │單據 │金額(新臺幣│證物出處 │
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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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5 年10月7 日│申請臺北市交通事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│3000元 │本院卷第28、 │
│ │ │件裁決所 │各項收入繳核 │ │160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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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6 年8 月18日│掛號函件 │掛號函件執據第909381│92元 │本院卷第130 頁│
│ 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號 │ │下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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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6 年8 月18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54元 │本院卷第167 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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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6 年8 月28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11元 │本院卷第167 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下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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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06 年12月5 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16元 │本院卷第16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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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106 年8 月30日│民事訴訟裁判費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行│1000元 │本院卷第158頁 │
│ │ │ │收納款項收據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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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6 年12月7 日│影印費 │經興影印社收據 │16元 │本院卷第174 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右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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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106 年12月7 日│掛號函件 │掛號函件執據第916209│60元 │本院卷第174 頁│
│ │ │ │00000000000000號 │ │左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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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107 年3 月27日│影印費 │巨揚企業社收據 │20元 │本院卷第226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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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無 │牽機車交通費 │無 │160 │無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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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106 年4 月30日│洗機車照片 │鴻達彩色快速沖印社統│60 │本院卷第25頁下│
│ │ │ │一發票 │ │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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