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4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順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
度訴字第3044號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零陸萬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李家慧
法 官 黃鈺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