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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044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304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零陸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家慧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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