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號
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鋒
原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
原 告 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銘峰
原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
律師
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德偉
被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竟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租金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11時30分
,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