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押租金債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 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  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   告 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峰 原  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 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偉 被  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租金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11時30分 ,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