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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  告 吳凌毓 原   告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 許培恩律師 被   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另指定民國一○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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