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
原 告 吳凌毓
原 告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金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
律師
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
被 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另指定民國一○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
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