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為一定行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10號 原   告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 被   告 昱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瑋 訴訟代理人 陳瑞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原告的民國106年7月17日起訴狀將被告法定代理人甲○○誤 列為被告,後表明不告甲○○而予以更正,有106年8月 4日公務電話紀錄、106年8月7日民事起訴狀、106年8月10日 民事起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3、25、28頁)。 所以原告起訴時僅因起訴狀誤載而使本院分案時誤將甲○○ 一同列為被告,此項錯誤既經更正確認,無需依訴之撤回方 式處理,先予敘明。 二、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,為訴之變更或追加。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。原 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:「被告應於被告所經營之背包客棧平 台上,撤下不利,且有損我公司聲譽之會員發文」。嗣於10 6年9月1日言詞辯論時,將訴之聲明更正為「被告應將如附 件所示之文章內容(本院卷第7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 我有點怯步、第8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、 第10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)自背包客棧網 頁予以刪除」。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併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經營背包客棧網站,其會員fair於2009 年3月11日之貼文內容係指「驛站旅行社...似乎負面評價也 不少,讓我有點怯步...」,完全未對原告有任何負面評價 ,卻因以原告公司名稱「南龍旅行社」為關鍵字使用GOOGLE 進行搜尋時,所出現的頭條資料卻是上述文字,容易引起原 告潛在客戶否定原告,屬於網路霸凌,原告名譽權受損。原 告曾請求被告撤除或以其他變通方式調整,只要GOOGLE平台 上不出現此句話即可,惟遭被告拒絕。GOOGLE也表示無法為 原告而更動程序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將如附 件所示之文章內容(本院卷第7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 我有點怯步、第8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、 第10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)自背包客棧網 頁予以刪除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曾依原告請求刪除由分身帳號所發表攻擊原 告的文章,但是附件所示文章並非批評原告,所以被告無法 刪除等語置辯。並聲明,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原告請求被告刪除附表所示文章,惟遭被告拒絕,並以前詞 置辯,所以本件爭點為原告的請求是否合理有據,詳見以下 說明: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 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當處 分,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。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;以侵權 行為為原因,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,應就其權利被侵 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、19年上 字第38號判例參照) ㈡查,附件所示文章之內容所指似乎負面評價不少而有點怯步 的是與訴外人驛站旅行社有關,而不是指原告。有網頁資料 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9至10頁)。也與原告自承該文章完 全未對原告有任何負面評價等語相符。該文章既然無任何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,即與民法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。 再者,原告已自承是因為GOOGLE搜尋引擎結果而造成潛在客 戶誤認是對於原告的負面評價,因此,被告既然不是造成這 可能的負面結果的行為人,當然也不應該由被告承擔責任。 此外,也查無被告應負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的其他證據, 因此,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,原告的請求並無理由 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文章內容(本院 卷第7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、第8頁之似乎 負面評價也不少讓我有點怯步、第10頁之似乎負面評價也不 少讓我有點怯步)自背包客棧網頁予以刪除,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因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 證,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無庸逐一論述,併予敘明 。 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