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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安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」 ,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:「被告(即上訴人)應給付原告( 即被上訴人)新臺幣(下同)62萬0,480 元,及自民國105 年1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0,4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,24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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