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環安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文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
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
駁回。」
,而觀原判決
主文第1 項為:「被告(即上訴人)應給付原告(
即被上訴人)新臺幣(下同)62萬0,480 元,及自民國105 年11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0,4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,245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