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6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
被 告 安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宜傑
人
被 告 許嘉傑
林明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
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依被告許宜傑、許嘉傑及林明毅與
原告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約定,及原告與被告安德立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(下稱安德立公司)簽署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
度契約第16條約定,
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本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依前開規定,本院自有
管轄權。
二、本件被告安德立公司、許宜傑及許嘉傑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
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
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安德立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
起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借款
期間
自105 年10月19日至107 年4 月19日止,約定利息按年利率
7.885%固定計算,以1 個月為1 期,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,
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,除按照
上開利率計息以外,逾期在
6 個月以內者,應按上開利率10% ,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20% 加計違約金。另被告許宜傑、許嘉傑、林明毅亦於
105 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,保證凡安德立公司對原
告現在(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)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
據、借款、墊款、透支、保證、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、衍生
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、
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
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
切費用,合計以1,200,000 元為最高限額,與安德立公司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詎安德立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06 年4 月18日
止,尚欠本金679,676 元,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
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,視同債務全部到期,被告尚積欠如
主文第1 項所示之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,為此
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應連帶
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等語。
二、被告安德立公司、許宜傑及許嘉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被告林明毅則辯稱:伊曾任職安德立公司,安德立公司因為
資金周轉而向原告借貸,而由伊簽署連帶保證書擔任連帶
保
證人,但實際情形伊不清楚等語。
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
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保證書、動用申請書、授信
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、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、放款帳卡
明細查詢各1 份為證,又被告安德立公司、許宜傑及許嘉傑
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,
就原告所主張之
前揭事實應視同
自認(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
第3 項、第1 項
參照),至被告林明毅固辯稱不清楚實際情
形
云云,然原告已就安德立公司未依約清償部分提出放款帳
卡明細查詢為證,且安德立公司亦未提書狀爭執所積欠借款
,顯然安德立公司確實未依約清償前揭借款,林明毅既為本
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
債務人即安德立公司負連帶清
償責任,是原告前開主張,應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本於上開
消費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1 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與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5條第2 項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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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告: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被告:安德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宜傑、許嘉傑、林明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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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 │利息 │逾期6個月內違約金 │逾期6個月以上違約金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(新臺幣) │期間 │年利率 │期間 │年利率 │期間 │年利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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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79,676元 │自民國106年4月19日│7.8850%│自民國106年5月20日│0.7885%│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 │1.5770%│
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起至民國106年11月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9日止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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