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4號
上 訴 人 辰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良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朋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5,55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2,5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
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