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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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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陳良善即比妳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溢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329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文慧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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