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陳良善即比妳美診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溢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
第329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洪文慧
法 官 黃鈺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