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麥高諒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香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為被
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。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前項廢
棄部分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
駁回。」,又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
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
6 萬6,552 元,該裁定業已送達
兩造,無人於期限內
抗告。是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96 萬6,55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
5,60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