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1號
原 告 蔡孟
臻
訴訟
代理人 徐志明
律師
楊承翰律師
林秀儒
被 告 天時物業有限公司
京宸環宇股份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上午10時55
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