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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421號 原   告 蔡孟臻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      楊承翰律師       林秀儒 被   告 天時物業有限公司       京宸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上午10時55 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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