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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原   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  告 斯利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 處應予查明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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