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
原 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富凱
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
律師
被 告 斯利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
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
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
處應予查明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敬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