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  告 柏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訴訟代理人 蘇珈嫻 被  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(即清算人)       姚文亮      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林佩縈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 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昇,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, 並選任蘇松輝、姚文亮、李岳霖為清算人,並向法院聲報就 任在案,則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,並經等聲 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5 條承受訴訟 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貨,因此 積欠原告款項達新臺幣(下同)284 萬6,815 元。又被告在 105 年11月22日宣告解散公司,並對於原告表達無法支付貨 款,嗣經原告多次持簽收單向被告催討,並未獲置理,或藉 故推諉,被告顯無清償誠意。為此,民法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84 萬6,81 5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(即105 年12月13日)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對於原告前開請求之金額沒有異議,但聲明:原告之訴 駁回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 37張、發票影印本5 張附卷為證(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686 號卷),被告亦未爭執,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 民法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積欠284 萬6,815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(即105 年12月13日)起至清 償日止,按民法第203 條所定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