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筱粧即智魁資訊社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