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
原 告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慧貞
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
律師
陳妍伊律師
被 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承攬報酬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
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
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原
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本件
兩造爭執之契約屬
承攬契約,得否以
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?另兩造如有證據提出,均應於庭前以書
狀為之,並將
繕本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