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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 原   告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      陳妍伊律師 被   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 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本件兩造爭執之契約屬承攬契約,得否以 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?另兩造如有證據提出,均應於庭前以書 狀為之,並將繕本逕寄對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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