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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65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 法定代理人 吳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款項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75,2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0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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