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5號
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
法定
代理人 吳宗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款項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75,2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07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