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659號 原   告 何淑絹 被   告 杜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 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又起訴,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亦有規定。另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當事人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 成為判決主文,如為給付之請求,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,是以訴之聲明,須明確特定,於強制執行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雖於起訴 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「被告應遵守合約精神,依協 議內容返還本人不足坪數及5%年息。」,然原告之聲明並未 明確表明返還之內容為何,是原告訴之聲明並未明確特定及 適於強制執行,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 且原告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,尚無從得知其 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 為何。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,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