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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6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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