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丁國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
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