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7號
原 告 喆立合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彥青
被 告 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
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前開裁定已於10
6年8月9日送達,由原告
受僱人簽收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
可
憑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
附卷
可證,是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