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18號
原 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
兼法定代理 張明詩
人 之2
訴訟
代理人 蘇家宏
律師
劉志忠律師
被 告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邱清燕
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
複 代理人 郭
乃寧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
地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六點五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
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張明詩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部分:
壹、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列
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…七、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
訟之終結者。
經查,原告
起訴狀原聲明:被告應將附圖所示
A部分之圍牆拆除,
嗣追加原告張明詩並追加
訴之聲明為:
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地號土地上
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6.5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返還予原告
及全體共有人(本院卷第283頁,以下均為本院卷,僅引頁
數),因原訴與
追加之訴之主要爭點均為被告有無占有之合
法權源,尚無礙被告之防禦,且原訴證據資料均得援用於追
加之訴,亦符訴訟經濟,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於訴訟前階
段提出,無礙訴訟終結,是其訴之追加依
首揭民事訴訟法規
定為合法,故予准許。被告
抗辯訴之追加為不合法
云云,並
不可採。
貳、原告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(下稱管委會)法定代理人原
係吳振益,嗣於
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明詩,經其具狀聲
明
承受訴訟,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准予原告報備張明詩
為主任委員(下稱主委)之民國106年12月8日同意備查函、
聲明承受訴訟狀存卷
可徵(第24頁、第49頁),應予准許。
乙、原告起訴聲明:如主文所示,而主張:
原告張明詩為國際聯邦大廈(下稱
系爭大廈)坐落基地即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,該土地
為系爭大廈之法定空地(下稱系爭法定空地),被告所有之
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6.5平方公尺圍牆(下稱系爭圍牆)
無權
占有系爭土地。系爭大廈設計之初無系爭圍牆之存在,倘災
害發生於系爭大廈前門,則住戶將因系爭圍牆之阻隔喪失自
大廈後方逃生之可能,嚴重影響住戶安全,原告管委會自得
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(下稱公管條例)第9條第4款、
民法第
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,請求被告拆除,而原告張明詩為系爭
土地之共有人,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、第821條規定,
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圍牆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己及其他共有人
全體。
丙、被告則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,而抗辯:
系爭法定土地重劃前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
地之一部,原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,經訴外人林利錟於
64年5月2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招購程序購得,並於同年7
月4日辦竣
所有權移轉登記,其嗣與訴外人敬業建設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敬業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沙榮峰、臺灣馥記營
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馥記公司)興建系爭大廈,並向財政
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申請辦理分割,經該分署以64年10月
7日函表同意,請林利錟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143-12地號
土地之分割,林利錟與沙榮峰、訴外人金銘基、李金華、張
陶然、張九蔭、夏吳良賓、林邱清燕等7人,向臺北市政府
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,於65年11月2日移轉所有權予敬業公
司,嗣敬業公司於67年7月11日起陸續移轉系爭土地
所有權
移轉予系爭大廈承購戶。系爭大廈其他
區分所有權人非經由
被告所有之專有部分建物即無從進入系爭法定空地,
堪證被
告於67年繼受取得專有部分建物及系爭圍牆時,系爭法定空
地係敬業公司與附表所示區分所有權人於該表所示時間,規
劃予1樓所有權人分管使用而成立
分管契約,故有明示分管
契約。臺北市政府嗣於69年2月6日依行政院核定之臺北市日
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要點公告相關地籍清理圖
冊,完成全部土地重劃之法定程序,故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林
利錟
應有部分僅有228/1000。依系爭大廈1層平面圖及坐落
於系爭法定空地之系爭圍牆,處於區分所有權人得以共見狀
態觀之,
渠等就被告長期使用並未
異議,即已成立默示分管
契約。被告依分管契約有權使用系爭法定空地,原告不得請
求拆除系爭圍牆。又系爭大廈住戶可自東側逃生門逃生,並
無另以進入被告專有部分建物以至系爭法定空地逃生之必要
,而公管條例第9條所定法定空地目的非為防火及逃生,是
系爭圍牆未影響住戶逃生安全,亦非屬封閉式,原告不得以
安全為由主張拆除。
丁、本院判斷:
壹、系爭法定空地重劃前為143-12地號土地,被告有處分權之附
圖所示A部分面積6.5平方公尺之系爭圍牆坐落系爭法定空地
,系爭大廈使用執照竣工圖並無系爭圍牆,原告張明詩、被
告,依序於67年7月11日、同年9月5日,均以買賣為原因,
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及系爭法
定空地之共有人之一,此有土地登記簿、系爭大廈使執照竣
工圖、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4日函,且經本院
勘
驗及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屬實,而有勘驗筆錄、複丈成果圖、
現場照片在卷
可參,復為
兩造所不爭執,
堪信為真。
貳、原告主張:系爭圍牆無權占有系爭法定空地,且妨礙系爭大
廈逃生安全,是本件應審究者為:㈠被告就系爭法定空地之
使用,有無與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明示或默示
分管契約。㈡系爭圍牆有無妨害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
之安全,
爰就上述第1項爭點先予論敘。
參、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各共有人對於
第三人
,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。但回復共有物之
請求,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。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
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
、中段、第82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有明文。次按
以無權占有為原因,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,被告以其「非無
權」占有為抗辯者,應就其取得占有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
之。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,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
,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,若單純之沉默,則除有
特別情事,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,不得謂為
默示之意思表示(最高法院85年度
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意旨
、101年度1294號判決
參照)。
一、被告執系爭大廈工程契約、林利錟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
345號證詞,主張附表所示區分所有權人與敬業公司於該表
所示時間成立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云云,
惟依413-12地號土
地登記簿(第116-128頁)所示,敬業公司既非143-12地號
土地之共有人,已與共有物分管契約當事人限於共有人為要
件不符;又證人林利錟固證稱:系爭大廈1樓後院係歸1樓管
理使用,伊買1樓時,係被告負責人,1樓交給伊時,已有系
爭圍牆,建設公司說後院就給伊等去用,以前無住戶要求使
用1樓後院,亦無其他住戶說被告不能使用後院等語(第42
頁背面-43頁背面),然敬業公司是否承諾個別區分所有權
人即被告使用系爭圍牆所在之系爭法定空地,
核屬敬業公司
與被告間之契約,而此契約自不
拘束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系爭
大廈其餘區分所有權人,是敬業公司
縱有上述表示,亦不因
此致其餘區分所有權人即負有容忍、不得妨礙被告公司使用
、收益系爭法定空地之義務,且被告並未陳明並舉證附表所
示全體共有人究係於何時以何方式明示成立分管契約,再酌
以林利錟證稱:不記得房屋
買賣契約有
分管協議約定等語(
第44頁),即無從認附表所示共有人已成立系爭圍牆所在之
系爭法定空地由被告使用之明示分管契約。又被告既未舉證
有何附表編號1-66、68-71共有人有何舉動或何特別情事,
依一般社會通念,足以間接推知
渠等已有同意被告使用系爭
法定空地之意思表示,自不得僅以未曾有其他區分所有權人
表示異議即單純沈默,而謂成立默示分管契約,是被告既未
能舉證系爭圍牆占有系爭法定空地之權源,即應認屬無權占
有。
二、系爭圍牆無權占有系爭法定空地,已妨害系爭大廈全體區分
所有權人之所有權,故原告管委會自得請求被告拆除,故原
告管委會、張明詩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、中段、第82
1條規定,請求被告拆除並返還系爭圍牆所在範圍之系爭法
定空地予原告張明詩及其餘共有人全體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戊、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立證,經核不影響判決結果,爰未
逐一論敘,末此指明。
己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耘萱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日期 │姓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67年7月11日 │陳勝雄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67年7月11日 │陶鈞岳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67年7月11日 │許林金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67年7月11日 │游淑貞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67年7月11日 │王恭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67年7月11日 │黃嘉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67年7月11日 │高金池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67年7月11日 │石陳瓊珠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67年7月11日 │謝慶隆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67年7月11日 │王瑞碧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67年7月11日 │吳榮一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67年7月11日 │蘇錦雲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67年7月11日 │王清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67年7月11日 │吳永壽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義方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67年7月11日 │楊慧芬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67年7月11日 │鄭貴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67年7月11日 │黎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67年7月11日 │李麗昭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廣渭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 │67年7月11日 │許玠琪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 │67年7月11日 │王周莉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 │67年7月11日 │蘇貞子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4 │67年7月11日 │蔡士琴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進益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6 │67年7月11日 │周寶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7 │67年7月11日 │符仙瓊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8 │67年7月11日 │阮陳紋碧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9 │67年7月11日 │許李玉燕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0 │67年7月11日 │藍達貿易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1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敏弘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2 │67年7月11日 │禾佳貿易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3 │67年7月11日 │昇漢旅行社有│
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4 │67年7月11日 │興裕貿易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5 │67年7月11日 │台灣馥記營造│
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6 │67年7月11日 │陳柳松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7 │67年7月11日 │陳中山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8 │67年7月11日 │劉興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9 │67年7月11日 │葉劉季香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0 │67年7月11日 │陳振鵬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1 │67年7月11日 │劉興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2 │67年7月11日 │鄭素卿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3 │67年7月11日 │楊連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4 │67年7月11日 │郭林晶子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5 │67年7月11日 │余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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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6 │67年7月11日 │業昌營造股份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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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7 │67年7月11日 │謝如琴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8 │67年7月11日 │李鑫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9 │67年7月11日 │鄭張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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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0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美玲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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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1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美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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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2 │67年7月11日 │薛清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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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3 │67年7月11日 │薛曾慧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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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4 │67年7月11日 │張明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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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5 │67年9月5日 │林利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6 │67年9月5日 │林邱清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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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7 │67年9月5日 │邱清灶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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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8 │67年9月5日 │邱清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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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9 │67年9月5日 │張陶然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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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0 │67年9月5日 │夏黛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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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1 │67年9月5日 │李全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2 │67年9月5日 │艾永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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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3 │67年9月5日 │瑞得企業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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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4 │67年9月5日 │孟憲明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5 │67年9月9日 │許喜美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6 │67年9月9日 │許健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7 │67年10月7日 │伊利企業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8 │67年10月30日│陳月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9 │67年12月1日 │張林麗珠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0 │67年12月13日│黃靈鴒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1 │68年1月5日 │黃靈鴒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