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8號
原 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張明詩
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
律師
劉志忠律師
被 告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邱清燕
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
複 代理人 郭
乃寧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
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之主文第一項
所載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
積六點五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張明詩
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六
點五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張明詩及其
他共有人全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呂耘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