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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圍牆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718號 原   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詩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      劉志忠律師 被   告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清燕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 積六點五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張明詩 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六 點五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張明詩及其 他共有人全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耘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