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
上 訴 人 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
惟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
106年度訴字第37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,依上訴人聲明廢棄
主文第1項係判
命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