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
原 告 李欣育
被 告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祈成
黃信中 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路○號33樓之3
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前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孫慶壽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
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
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,
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,有送
達證書、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(本院卷第26頁、30頁背面
)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