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
上 訴 人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舜睦
被
上訴人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7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41,1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