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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 上 訴 人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被 上訴人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7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,1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