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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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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可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, 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2萬3,387元 元,及自民國105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息5 %計 算之利息,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2 萬3,387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5,70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 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慈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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