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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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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 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 果存卷可參,依上述規定,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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