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室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
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此
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
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
果存卷
可參,依上述規定,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