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9號
原 告 沈英宏
訴訟
代理人 黃當庭
律師
被 告 邱品康
福輝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正仁
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
上二被 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
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
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
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
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靖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