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9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婉婷      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3 萬2,05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 7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品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