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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辦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 原   告 賴彥任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      劉庭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,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捌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,原告僅 繳納壹仟元,尚欠捌仟貳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,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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