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
原 告 賴彥任
訴訟
代理人 張仁興
律師
劉庭伃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士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,原告
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捌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,原告僅
繳納壹仟元,尚欠捌仟貳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
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,向本
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