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王宗恕
李忠憲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張雪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,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協同被
上訴人辦理清算
兩造間出資經營之尚吉國際有限公司、香港尚吉
貿易有限公司之合夥財產,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具狀到
院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
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,
乃就
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而查,被
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協同其就兩造出資經營之有限
公司清算
合夥財產,係本於合夥之
法律關係,此
非對
人格權或
身分權等事
項有所主張,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
觀上利益難以估算,其上訴利益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及第77
條之12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(下同
)1,500,000元加10分之1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元,據
此計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