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8號
原 告 益彩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少勇
被 告 慕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萬致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,220元,經本院於
民國106年8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裁
定已於106年8月11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,至106年8月21日發
生送達效力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饒心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