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2號
原 告 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連地
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
律師
鄭凱威律師
被 告 華信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
訴訟代理人 葉正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零壹佰叁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但
被告以新臺幣捌拾萬零壹佰叁拾玖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:(一)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萬8,410 元,及自
起訴狀繕
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(二
)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(本院卷第4 頁)。
嗣於
民國106 年4 月10日,以民事變更聲明狀變更第1 項聲明為
: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139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(本院卷第158
頁),
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揆諸前開規定,應予
准許。
二、原告主張:伊以製造、販售機械設備及電子零件為業,被告
多年來持續向伊採買電子零件,
兩造有長期商業合作關係。
然近年被告營運狀況不佳,自103 年12月25日起,即多有拖
欠貨款之情,至104 年6 月25日止,尚積欠伊如附表編號1
至16所示之電子零件貨款、同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樣品運費
等貨款
迄未給付。經伊扣除附表編號22所示之樣品運費錯價
折讓金額為核算,被告現共計積欠伊貨款80萬139 元,
爰依
兩造間電子零件買賣之
法律關係、
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
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(一)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(二)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經核對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帳冊資料後,伊確尚
有如附表所示之應付貨款80萬139 元未付。
惟兩造原有良好
合作關係,
詎自104 年間原告王總經理上任後,竟將附表編
號2 、7 、10、11等採購單中產品代碼「SS34」電子零件,
以低於市場行情17% 之價格出售與大陸廠商,使該大陸廠商
與原告競爭客戶,經伊客戶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伊表明
電子零件售價過高,不願再為採買,
乃悉此情,茲造成伊向
原告採買之電子零件滯銷,致營運狀況不佳。因兩造間曾口
頭為原告不得透過其他代理商將貨物轉售與伊客戶之約定,
原告既違反前開口頭約定,伊應得為退貨處理等語,資為
抗
辯,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
經查,被告多年持續向原告採買電子零件,兩造有長期商
業合作關係
等情,為兩造所無異詞(本院卷第151 頁反面
)。經本院於106 年2 月6 日
準備程序期日,依民事訴訟
法第270 條之1 第2 項規定命兩造會算其間電子零件買賣
關係帳款,就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80萬139
元乙節,兩造於會算後乃不爭執(本院卷第156 頁)。
職
此,原告依兩造間電子零件買賣之
法律關係、民法第367
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0萬139 元,當屬有據。
(二)被告雖抗辯稱:原告以低於市場行情17% 之價格出售產品
代碼「SS34」之電子零件與大陸廠商,致伊貨物滯銷,違
反兩造間口頭約定,伊得退貨處理
云云,惟按,當事人主
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
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
第277 條定有明文;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事實已盡證明之責
後,被告對其主張,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主張者,則
被告對其反對主張,亦應負證明之責,此為
舉證責任分擔
之原則,倘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,僅以空言
爭執者,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
非真正,而應為被告不利
益之
裁判(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、第1679號判例意
旨
參照)。被告雖以
前揭情詞為辯,然未提出何等事證
以
實其說,當難僅以其空言指摘,
遽認上開抗辯事實為真正
。以故,被告之抗辯並非足採。
(三)末按,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
延責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
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、第
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,清
償期各如附表「被告應付貨款日期」欄所示,茲為被告所
不爭執,均屬定有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。又本件民事起訴
狀繕本係於105 年11月22日送達被告,亦有送達證書存卷
足參(本院卷第113 頁),
斯時如附表所示各筆貨款債權
均屆清償期,當屬明
灼。職是,原告就上開請求之金額,
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2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亦屬
有憑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電子零件買賣之法律關係、民法第367
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80萬139 元,及自105 年11月2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合於民事訴訟
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,茲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,
予以准許,
併
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或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
經本院詳予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
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
390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
法 官 宣玉華
法 官 劉庭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涵文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採購單號 │被告採購日期│原告轉帳傳│被告應付貨│被告未付貨│證據/卷證頁碼 │
│ │ │ │票日期 │款日期 │款金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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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Z000000000 │103/07/21 │103/10/01 │103/12/25 │20,508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Z0000000000 │103/08/06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、銷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資料明細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12至1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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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Z0000000000 │103/09/09 │103/10/01 │103/12/25 │248,659 元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Z0000000000 │103/08/31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、出口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報單、銷退資料明細、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呈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19至2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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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Z0000000000 │103/09/02 │103/10/22 │103/12/25 │5,972 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29至32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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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Z0000000000 │103/09/16 │103/10/22 │103/12/25 │502 元 │銷貨單、統一發票、轉帳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33至36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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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Z000000000 │103/07/21 │103/10/29 │104/01/25 │89,888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Z0000000000 │103/07/28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Z0000000000 │103/08/15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37至42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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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Z0000000000 │103/10/31 │103/11/04 │104/01/25 │71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43至46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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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Z0000000000 │103/09/09 │103/11/19 │104/01/25 │65,804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、出口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報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47至51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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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Z0000000000 │103/08/15 │103/11/27 │104/02/25 │13,013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52至55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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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Z0000000000 │103/12/26 │103/12/26 │104/03/25 │1,288 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56至59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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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Z0000000000 │103/12/04 │104/01/09 │104/03/25 │36,905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60至63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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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Z0000000000 │103/12/04 │104/01/22 │104/03/25 │39,892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Z0000000000 │104/01/21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、Skyp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 通訊軟體截圖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64至6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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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Z0000000000 │103/12/29 │104/01/28 │104/04/25 │165,424 元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69至72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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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 │Z0000000000 │104/01/26 │104/02/25 │104/04/25 │28,903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73至76頁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Z0000000000 │104/01/26 │104/04/15 │104/06/25 │33,691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77至80頁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Z0000000000 │104/01/26 │104/04/16 │104/06/25 │44,059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81至84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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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 │Z0000000000 │104/01/26 │104/04/21 │104/06/25 │5,187 元 │廠商採購單、銷貨單、統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發票、轉帳傳票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85至8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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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樣品運費 │ │103/09/26 │103/12/25 │3,800 元 │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89至91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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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 │樣品運費 │ │103/11/20 │104/01/25 │142 元 │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92至94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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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9 │樣品運費 │ │103/12/04 │104/02/25 │53元 │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95至97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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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 │樣品運費 │ │104/01/15 │104/03/25 │26元 │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98至100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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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 │樣品運費 │ │104/02/03 │104/04/25 │26元 │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101 至103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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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 │樣品運費錯價│ │ │ │-3,674元 │轉帳傳票、折讓證明、結│
│ │折讓調整 │ │ │ │ │帳單/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卷第104 至106頁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 │ │ │ │800,139 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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