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武慶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
院106 年度訴字第4349號請求給付頻道推廣費用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為1 萬9,320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林晏如
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