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安諒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判決
被上訴人勝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查本件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83,5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235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書 記 官 賴靖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