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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。 經查,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伍 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;就反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。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 費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(計算式:42,931元+2, 820 元=45,751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