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蕾蒂蜜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文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
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。
經查,就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伍
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;就反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。是
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
費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(計算式:42,931元+2,
820 元=45,751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