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
上 訴 人 傑斯休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吳秀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
年度訴字第444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,依上訴人
上訴聲明係請求「被上訴人應
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852,45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2,852,4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3,971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