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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上 訴 人 傑斯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4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,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「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852,4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,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,852,4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971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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