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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  告 湯善亦(原名湯雅評)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  告 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兩造應於107 年8 月24日前提出書狀,說明附件所示事項, 如有相關證據,請一併提出,並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 對造。 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件: 一、被告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怡和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,是否有發行股票?係公開發行抑或非公 開發行?實體或非實體發行?股票有記名或未記名?又二公 司之股東名簿由何人保存?是否有股務代理公司? 二、承上,若有發行實體股票,則原告繳納股款或價金後,是否 有依公司法第164 條受讓股票轉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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