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
原 告 湯善亦(原名湯雅評)
訴訟
代理人 陳致宇
律師
被 告 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兼 共同
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育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
兩造應於107 年8 月24日前提出書狀,說明附件所示事項,
如有相關證據,請一併提出,並將
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
對造。
四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嘉霙
附件:
一、被告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怡和保全股
份有限公司之股份,是否有發行股票?係公開發行抑或
非公
開發行?實體或非實體發行?股票有記名或未記名?又二公
司之股東名簿由何人保存?是否有股務代理公司?
二、承上,若有發行實體股票,則原告繳納股款或價金後,是否
有依公司法第164 條受讓股票轉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