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
上 訴 人 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東奇
上 訴 人 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
被 上訴人 湯善亦(原名湯雅評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
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1 月21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查,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本
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
可按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