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08號
上 訴 人 程維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
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