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608號 上 訴 人 程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竺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