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1號
原 告 蘇松發
陳金鳳
黃美麗
上 一 人
訴訟
代理人 李耀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
律師
被 告 王玉璽
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呂秉宗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謝榕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