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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6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容忍修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6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松發       陳金鳳       黃美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玉璽      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11號容忍修繕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榕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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