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6號
上 訴 人 王福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,依
上訴聲明為新台
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